多次收购赃车 湖北一男子获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19-04-12 09:24:10
中国法院网讯 (吴英) 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谌某在明知所购之车是赃车的情况下,仍多次进行收购,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8日,被告人谌某在明知所购之车均系赃车的情况下,先后在黄梅县分路镇从一男子手中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红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从另一男子手中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银色豪爵铃木踏板摩托车。7月9日上午10时许,谌某将两辆摩托车骑行至小池镇某货运物流公司,欲将两辆摩托车托运至武汉,因物流公司未发车,遂将两辆摩托车停放在物流公司内。当晚,谌某又在分路镇从一男子手中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红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7月10日上午,谌某将该摩托车骑行至小池镇某货运物流公司欲将三辆摩托车一起托运至武汉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谌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公安机关已将掩饰、隐瞒的财物发还给了受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不要认为没有亲身参与盗窃等犯罪行为,仅仅收购赃物就不违法,贪图便宜、收购赃物的行为对盗窃等源头犯罪起到了支持、鼓励作用,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8日,被告人谌某在明知所购之车均系赃车的情况下,先后在黄梅县分路镇从一男子手中以1800元的价格购买一辆红色建设雅马哈摩托车,从另一男子手中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银色豪爵铃木踏板摩托车。7月9日上午10时许,谌某将两辆摩托车骑行至小池镇某货运物流公司,欲将两辆摩托车托运至武汉,因物流公司未发车,遂将两辆摩托车停放在物流公司内。当晚,谌某又在分路镇从一男子手中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红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7月10日上午,谌某将该摩托车骑行至小池镇某货运物流公司欲将三辆摩托车一起托运至武汉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某明知是赃车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谌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公安机关已将掩饰、隐瞒的财物发还给了受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以上量刑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不要认为没有亲身参与盗窃等犯罪行为,仅仅收购赃物就不违法,贪图便宜、收购赃物的行为对盗窃等源头犯罪起到了支持、鼓励作用,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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