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一男子明知是赃车反而购买获刑罚
2018-07-12 08:42:18
     中国法院网讯 (邓志芳 李萍)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2016年2、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闭某某在荔浦县荔城镇中园路某停车场,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购买了一辆没有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五菱牌小型客车(俗称“面包车”)。经查,该车系毛某某于2015年12月下旬在桂林市象山区被盗的车辆。经鉴定,毛某某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4880元。2017年10月上旬,闭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其于同年11月上旬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车辆追回退还被害人毛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闭某某因吸毒被金秀县公安局分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次、行政拘留一次的处罚。

  荔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闭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有违法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荔浦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李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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