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组团租车倒卖谋利 买卖双方均被判刑
2017-04-11 16:11: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芳羽 谭帮益
江西一男子为谋私利,竟组团骗取汽车租赁公司车辆进行倒卖。4月10日,该诈骗团伙4名成员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而非法收购被骗车辆的买家也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被告人刘某原本经营着正规车辆抵押生意,主要靠将他人抵押后无力回当的车辆转卖来获取收益。因嫌生意获利太小,刘某在经过一番冥思苦想后,打起了租车行的主意。于是,他在网络上招揽来赵某和贾某,并找到熟人伍某帮忙,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身份证件,从租车行里租赁车辆后,用随身携带的GPS信号屏蔽器摆脱租车公司的监控。最后,由刘某将租来的车辆转手卖掉,再将所获钱款按比例分赃。
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刘某共指使伍某等人在广西防城港市、来宾市作案3起,累计涉案金额39万余元,刘某等人从中获利10万元。2016年4月18日,刘某在广州车站转卖被骗车辆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根据刘某的供述,2016年3月26日,刘某曾将骗来的车辆卖给做二手车生意的郑某,郑某在明知该车买卖手续不全,也不清楚车辆来源的情况下以低价收购,并转卖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伍某、贾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伍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贾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刘某原本经营着正规车辆抵押生意,主要靠将他人抵押后无力回当的车辆转卖来获取收益。因嫌生意获利太小,刘某在经过一番冥思苦想后,打起了租车行的主意。于是,他在网络上招揽来赵某和贾某,并找到熟人伍某帮忙,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身份证件,从租车行里租赁车辆后,用随身携带的GPS信号屏蔽器摆脱租车公司的监控。最后,由刘某将租来的车辆转手卖掉,再将所获钱款按比例分赃。
2016年3月至2016年4月,刘某共指使伍某等人在广西防城港市、来宾市作案3起,累计涉案金额39万余元,刘某等人从中获利10万元。2016年4月18日,刘某在广州车站转卖被骗车辆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根据刘某的供述,2016年3月26日,刘某曾将骗来的车辆卖给做二手车生意的郑某,郑某在明知该车买卖手续不全,也不清楚车辆来源的情况下以低价收购,并转卖给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伍某、贾某、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郑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最终,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伍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贾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郑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