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法院发布近十年涉网络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2017-03-31 09:13: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茜 王一凡
2017年3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利用网络漏洞植入木马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随后海淀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07年至2016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情况调研报告》。同时,海淀法院发布具有典型性的四个网络犯罪案例。
海淀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近十年来网络犯罪呈现以下几方面变化趋势:一、总体态势增长快,近两年稳中有升。近十年海淀法院审结322件网络犯罪案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58‰,年均结案数高达32.2件,而1998年至2006年期间,网络犯罪占比仅为5.84‰,年均结案数仅有14.3件。二、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传统犯罪网络化增长明显。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新型网络犯罪日渐增多,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而将网络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中介、场所的传统犯罪则更为常见,尤其是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网络盗窃、网络销售违禁品等,近十年间海淀法院审结此类非新型网络犯罪共计230件。三、女性犯罪比例较高,高学历青年为主。近十年网络犯罪450名罪犯中,有82名女性,女性占18.2%,而普通刑事案件女性占比不足15%。18-39岁的犯罪人占85.9%,大专以上学历近55.3%,呈现出年轻化、高学历特点。四、犯罪动机牟利性,职业黑客渐常见。一个犯罪人可以通过提供技术、程序、软件、设备等传授给没有相关计算机技术和技术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这也使得网络犯罪像“病毒”一样极易扩散,所以在网络犯罪中低学历人群数量不断增加。21世纪初网络犯罪人普遍有炫耀技术的动机,然而近年来的网络犯罪牟利性动机越发突出,一些黑客通过漏洞植入木马,利用木马远程控制大量别人的计算机,通过DDOS攻击、窃取机密信息、发送垃圾邮件、钓鱼网络诈骗、广告点击诈骗以及传播恶意软件和广告软件来获得利益。
审判中涉及新型网络犯罪的案件比较容易出现以下难点:一是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上的难题。二是危害结果的确定的难题。三是行为定性的困难。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审理中的难题,结合海淀法院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点做出应对:一、违法性认识不足不妨碍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二、技术中立不能是间接故意的挡箭牌。三、犯罪危害后果的认定应由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认定,间接损失需要审判者酌情考虑。四、涉及共犯问题,如果是计算机仅仅是行为人的犯罪工具,行为人在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的情况下,要按照对应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提供“中性业务行为”如单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技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互联网基础服务,没有产生诈骗、盗窃之类的共同犯罪意思,则适用《刑修九》刚刚修正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海淀法院发布《2007年至2016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情况调研报告》,是一种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形式,希望在向社会介绍相关案件审理情况的同时,就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再次向民众提供警示,也希望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海淀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发现,近十年来网络犯罪呈现以下几方面变化趋势:一、总体态势增长快,近两年稳中有升。近十年海淀法院审结322件网络犯罪案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8.58‰,年均结案数高达32.2件,而1998年至2006年期间,网络犯罪占比仅为5.84‰,年均结案数仅有14.3件。二、新型网络犯罪不断出现,传统犯罪网络化增长明显。将网络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新型网络犯罪日渐增多,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而将网络作为实施犯罪行为的中介、场所的传统犯罪则更为常见,尤其是网络诈骗、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网络盗窃、网络销售违禁品等,近十年间海淀法院审结此类非新型网络犯罪共计230件。三、女性犯罪比例较高,高学历青年为主。近十年网络犯罪450名罪犯中,有82名女性,女性占18.2%,而普通刑事案件女性占比不足15%。18-39岁的犯罪人占85.9%,大专以上学历近55.3%,呈现出年轻化、高学历特点。四、犯罪动机牟利性,职业黑客渐常见。一个犯罪人可以通过提供技术、程序、软件、设备等传授给没有相关计算机技术和技术的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这也使得网络犯罪像“病毒”一样极易扩散,所以在网络犯罪中低学历人群数量不断增加。21世纪初网络犯罪人普遍有炫耀技术的动机,然而近年来的网络犯罪牟利性动机越发突出,一些黑客通过漏洞植入木马,利用木马远程控制大量别人的计算机,通过DDOS攻击、窃取机密信息、发送垃圾邮件、钓鱼网络诈骗、广告点击诈骗以及传播恶意软件和广告软件来获得利益。
审判中涉及新型网络犯罪的案件比较容易出现以下难点:一是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上的难题。二是危害结果的确定的难题。三是行为定性的困难。
针对调研中发现的审理中的难题,结合海淀法院审判实践,可以从以下几点做出应对:一、违法性认识不足不妨碍主观构成要件认定。二、技术中立不能是间接故意的挡箭牌。三、犯罪危害后果的认定应由价格鉴定机构进行专业认定,间接损失需要审判者酌情考虑。四、涉及共犯问题,如果是计算机仅仅是行为人的犯罪工具,行为人在符合相应的犯罪构成的情况下,要按照对应的罪名进行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提供“中性业务行为”如单纯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技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互联网基础服务,没有产生诈骗、盗窃之类的共同犯罪意思,则适用《刑修九》刚刚修正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海淀法院发布《2007年至2016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情况调研报告》,是一种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形式,希望在向社会介绍相关案件审理情况的同时,就网络犯罪的危害性再次向民众提供警示,也希望新闻媒体、社会各界对法院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