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存55亿致投资人损失34亿
“华融普银案”一审宣判 8名被告人获刑受罚
“华融普银案”一审宣判 8名被告人获刑受罚
2017-03-31 08:56:2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丁珈
图为宣判现场。曹璐 摄
今天(3月30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华融普银案”。蒋权生等8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十个月至四年零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同时分别并处50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蒋权生、董占海共同成立华融银安公司。2012年9月,两人又伙同被告人魏薇共同成立华融普银公司。两公司自成立后,在朝阳区中青大厦、京广中心等地,通过组建销售团队、自行宣传或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发行理财产品,投资“河祥地产”“京西北物流仓储”“岚临高速”“芽菜基金”等项目之名,以年回报率8%至15%、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3年7月、9月,被告人李明在先后收购华融普银公司、华融银安公司后,仍延续两公司先前的业务经营模式,并新增“成都阜外医院”“亦庄项目”“宏毅四号”等理财项目,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卢志银、白岩、王盛、邱峻峰为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销售团队负责人,积极带领团队参与两公司非法吸收资金活动。2014年5月,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因无法兑付到期钱款案发。
经审计,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间,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共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55亿余元资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34亿余元。
法院认为,蒋权生等8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朝阳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蒋权生、董占海共同成立华融银安公司。2012年9月,两人又伙同被告人魏薇共同成立华融普银公司。两公司自成立后,在朝阳区中青大厦、京广中心等地,通过组建销售团队、自行宣传或第三方推介的方式,借发行理财产品,投资“河祥地产”“京西北物流仓储”“岚临高速”“芽菜基金”等项目之名,以年回报率8%至15%、返本付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3年7月、9月,被告人李明在先后收购华融普银公司、华融银安公司后,仍延续两公司先前的业务经营模式,并新增“成都阜外医院”“亦庄项目”“宏毅四号”等理财项目,继续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卢志银、白岩、王盛、邱峻峰为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销售团队负责人,积极带领团队参与两公司非法吸收资金活动。2014年5月,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因无法兑付到期钱款案发。
经审计,2012年2月至2014年5月间,华融银安公司、华融普银公司共向3000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55亿余元资金,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34亿余元。
法院认为,蒋权生等8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朝阳法院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犯罪后果以及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