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晓松起诉新浪微博用户侵犯名誉权案一审宣判
2017-03-30 16:19:4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因微博用户“王小呆V”与“八卦壹姐V”在各自微博空间陆续发布谣传高晓松与影视演员郑爽谈恋爱的信息,高晓松将新浪微博平台公司及微博账户持有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名誉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王小呆V”持有人王某赔偿23万元、“八卦壹姐V”持有人邵某赔偿23.139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上述两案。
高晓松称,2016年7月,“王小呆V”与“八卦壹姐V”在各自微博空间陆续发布谣传其与影视演员郑爽谈恋爱的信息和文章,对其进行诽谤,并使用侮辱性文字进行诋毁,虽然其在个人微博中及时进行辟谣和解释,但不实信息、文章仍然持续存在,并被不知悉实情的网友大量转载和评论,客观上给其名誉、声誉及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严重阻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同时,高晓松称“王小呆V”与“八卦壹姐V”均为微博“营销账号”,利用炒作事件来获得粉丝关注、提升知名度,并通过发布商业广告获利。
新浪微博平台公司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其公司作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信息,并披露了涉案微博用户的注册信息,履行了法定义务。
“王小呆V”持有人王某称,同意在个人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向高晓松赔礼道歉,并同意赔偿1万元,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同时,王某称其账号目前250多万粉丝,并非“营销号”,账号会收费转发一些厂商的商业推广信息,转发一条收费3000元。
“八卦壹姐V”持有人邵某称,同意在个人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向高晓松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但强调其发布涉案微博系无心之举,没有进行侮辱、诽谤,未给高晓松造成严重后果。同时,邵某称,其运作微博并未收费,部分转发微博带有商业性质,转发手机广告会收到一部手机赠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众人物的人格权虽因公共利益受限,但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报道、评论者作出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或推测,应公开所根据的事实或证据,以利于公众有所判断。如缺乏事实依据,可能误导公众,由此造成他人人格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高晓松系社会知名人士,属特定行业内的公众人物。王某使用其“粉丝”量较大的微博账号“王小呆V”(公证日粉丝量2337052)发布关于高晓松与郑爽发生恋情的虚假信息,被大量评论转发(转发11839、评论42392、点赞20125),导致部分网友对高晓松发表诸多负面评论,并引发广泛的娱乐关注,形成影响高晓松社会公众形象的负面事件,造成了高晓松人格权益受损,侵害了高晓松名誉权,高晓松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及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以及涉案微博账号粉丝数量、传播范围、因发布涉案信息获得知名度提升、王某利用微博进行商业性运作等因素,判令王某在个人微博账户连续15日发布致歉声明,向高晓松赔礼道歉,向高晓松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同理,考虑“八卦壹姐V”持有人邵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以及涉案微博账号粉丝数量、传播范围、因发布涉案信息获得知名度提升等因素,判令邵某在个人微博账户连续十五日发布致歉声明,向高晓松赔礼道歉,向高晓松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
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微博内容,履行了法定义务,故对涉及该公司诉请内容,法院不再支持。
高晓松称,2016年7月,“王小呆V”与“八卦壹姐V”在各自微博空间陆续发布谣传其与影视演员郑爽谈恋爱的信息和文章,对其进行诽谤,并使用侮辱性文字进行诋毁,虽然其在个人微博中及时进行辟谣和解释,但不实信息、文章仍然持续存在,并被不知悉实情的网友大量转载和评论,客观上给其名誉、声誉及社会形象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严重阻碍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同时,高晓松称“王小呆V”与“八卦壹姐V”均为微博“营销账号”,利用炒作事件来获得粉丝关注、提升知名度,并通过发布商业广告获利。
新浪微博平台公司微梦创科公司辩称,其公司作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信息,并披露了涉案微博用户的注册信息,履行了法定义务。
“王小呆V”持有人王某称,同意在个人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向高晓松赔礼道歉,并同意赔偿1万元,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同时,王某称其账号目前250多万粉丝,并非“营销号”,账号会收费转发一些厂商的商业推广信息,转发一条收费3000元。
“八卦壹姐V”持有人邵某称,同意在个人微博发表致歉声明,向高晓松赔礼道歉,并赔偿1万元,但强调其发布涉案微博系无心之举,没有进行侮辱、诽谤,未给高晓松造成严重后果。同时,邵某称,其运作微博并未收费,部分转发微博带有商业性质,转发手机广告会收到一部手机赠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众人物的人格权虽因公共利益受限,但人格尊严依法受到保护。报道、评论者作出涉及他人名誉的事实陈述或推测,应公开所根据的事实或证据,以利于公众有所判断。如缺乏事实依据,可能误导公众,由此造成他人人格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原告高晓松系社会知名人士,属特定行业内的公众人物。王某使用其“粉丝”量较大的微博账号“王小呆V”(公证日粉丝量2337052)发布关于高晓松与郑爽发生恋情的虚假信息,被大量评论转发(转发11839、评论42392、点赞20125),导致部分网友对高晓松发表诸多负面评论,并引发广泛的娱乐关注,形成影响高晓松社会公众形象的负面事件,造成了高晓松人格权益受损,侵害了高晓松名誉权,高晓松有权要求王某承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法律责任。关于赔礼道歉的责任承担及赔偿精神损失的数额问题,法院综合考虑王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以及涉案微博账号粉丝数量、传播范围、因发布涉案信息获得知名度提升、王某利用微博进行商业性运作等因素,判令王某在个人微博账户连续15日发布致歉声明,向高晓松赔礼道歉,向高晓松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及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同理,考虑“八卦壹姐V”持有人邵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以及涉案微博账号粉丝数量、传播范围、因发布涉案信息获得知名度提升等因素,判令邵某在个人微博账户连续十五日发布致歉声明,向高晓松赔礼道歉,向高晓松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
微梦创科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及时删除了涉案微博内容,履行了法定义务,故对涉及该公司诉请内容,法院不再支持。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