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陨石所有权争议案重审 外来物权存立法漏洞
2017-03-22 14:22:50 | 来源:央广网 | 作者:杨博宇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天上坠落的星星究竟属于谁?这个问题最近几年一直困扰着新疆牧民朱曼一家,他30年前在自家草场上发现的一块巨型“奇石”,2011年底被当地政府拉走。而因为这块陨石的所有权归属问题,2015年底,朱曼一家将阿勒泰市政府告上法庭。近日,这一案件在新疆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开庭。这块17吨重的陨石究竟该归谁所有?
朱曼一家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朋友介绍,1986年7月,牧民朱曼·热阿玛扎恩在自家草场放牧时,意外发现一块巨大的“奇石”,及时上报后,村委会及镇政府决定让其继续看管此奇石。直到2011年10月,阿勒泰市政府来人,将这块17吨重的石头拉走。朋友表示,“从86年开始,朱曼是最早发现人。因为草场分配是84年拿上证的,当地村委会和他们的邻居就告知了这个情况,然后一直看护到2011年,看护了27年。11年以后,就被某些人告到市政府了,11年的时候新疆阿勒泰市政府把石头挪走了。”
朱曼称,自己30年前就发现这块“奇石”,但直到2011年,这块石头才被鉴定为陨铁。2015年底,朱曼和两个儿子将阿勒泰市政府告上法庭,希望要回石头。朱曼及家人提出,要求政府赔偿27年来的看管费用,诉讼费也应由政府承担。但这次起诉最终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政府把石头挪走不属于民事行为,原告们应该进行行政诉讼”。朱曼一家不服,随即上诉到阿勒泰地区中院,法院依然维持原裁定。三人再向高院申诉,该案被发回重审。朋友说:“一审时阿勒泰市法院就驳回了他们的起诉,然后上诉到阿勒泰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他们也是驳回了,说是按一审的走,然后他们又告到伊犁自治州分院,然后就一审二审再审一下。”
2016年11月15日,新疆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判定,三人保护石头的工资与奖金的诉求,在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内,应该依法重审,一审、二审裁定不正确,并判定由阿勒泰地区中院重审此案。后该中院裁定由阿勒泰市法院重审此案。前天(20日)上午,该案在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朱曼一家要求阿勒泰市政府返还原物,朱曼代理律师孙毅表示:“他们的要求是这样,一审时他提的一个是返还原物,第二要求补偿奖励,还有草场看护费用。这一条和返还原物是矛盾的,所以我们把它去掉,现在就是要求返还。”
对于阿勒泰市政府提出的,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的“等”字意味着自然资源不仅限于以上七类,陨石也应当属于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应归国家。孙毅表示并不认同,“依据的法条主要有三个部分,一个是宪法第七条、第九条和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认为矿藏、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应该是归国有的,他认为那个‘等’字把陨石也认为在这个法条规定之内了,等于也算是自然资源,这个我认为很牵强。”
在朱曼的代理律师孙毅看来,这块陨石坠入了“立法漏洞”。这块陨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尚存争议。在牧民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政府强行运走陨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恢复原状,“我们的意见也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要列举式的,要把陨石明确加进去,陨石的性质跟所谓的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不一样的,他是外来物种,而且这里的自然资源一般都是有经济价值,国家管控可能更能发挥它的价值,依据这个法律规定,认为这个陨石是不涵盖在相关的法律规定里的,所以没有依据。”
孙毅同时指出,即使认定陨石的所有权归国家,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陨石及其相关权利,也应属于原告朱曼一家承包经营的范围之内,“原告发现陨石是在自己承包经营的草场里发现,我认为这块陨石也属于他承包经营的范围之内。它里面的概括权利我们是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即便我认可这块陨石归国家所有,但在法定租赁期间,你拿走这块陨石也是侵犯了我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据了解,前天(20日)的庭审从上午10点半开始,持续到下午四点左右,原被告双方分别陈述了各自观点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看来,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争议,在于我国目前对于陨石这类物品,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关于像乌木、陨石法律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所以才会产生这个争议。主张所有权的人必须拿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陨石我感觉在能够占有的情况下,民法上有传统制度叫先占,你通过先占制度,法律如果针对一些珍贵的矿产资源或者是文物可以规定,文物就是中国境内发现的所有文物都是归国家所有,但是发现文物可以给予奖励。”
李显冬认为,虽然双方主张所有权都缺乏相应依据,但这类问题也并非没有解决之道,“如果陨石确实有科研价值,可以给你一定奖励,这个是有法律的规定的,就是承认他发现了这颗陨石,至于卖多少钱,这是无价的东西,所以最后我给你一定的奖金,这样处理比较好,你说你享有所有权那国家还可以征用,因为如果他对于研究天体有重要意义我们国家可以征用,有两个理念,一个是物权一定要法定,必须要拿出法律依据来,它和合同不一样,合同是法不禁止皆为许可,物权是法定的。第二个这个问题说穿了是个利益问题,用各种办法都可以解决,我们有发现权的办法,它确实对国家的研究有意义我们可以征用,给一定报酬,不要提那种无偿的把人家东西拿走,一定要给人家一个理由。它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依据物权法的一些原理,比如能不能采取先占制度来解决它。”
根据演化理论,地球最初就是由陨石“堆积”出来的。通过研究与地球同样古老的陨石,就可获得地球初始物质的知识及演化过程。此外,由于不少陨石富含有机碳,而有机物是形成生命的基础,因此陨石也被视为研究生命起源的“第一手资料”。
陨石不仅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另外也有较高的审美价值,因而收藏价值也较高。然而,我国对于具有科学价值的陨石样品却没有明确的条例加以保护。多年来,有专家一直呼吁,保护陨石首先要明确它的权属问题,其次还要加强对陨石雨降落现场的保护,并且还应立法明确私自携带陨石出境属于犯罪行为。
朱曼一家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朋友介绍,1986年7月,牧民朱曼·热阿玛扎恩在自家草场放牧时,意外发现一块巨大的“奇石”,及时上报后,村委会及镇政府决定让其继续看管此奇石。直到2011年10月,阿勒泰市政府来人,将这块17吨重的石头拉走。朋友表示,“从86年开始,朱曼是最早发现人。因为草场分配是84年拿上证的,当地村委会和他们的邻居就告知了这个情况,然后一直看护到2011年,看护了27年。11年以后,就被某些人告到市政府了,11年的时候新疆阿勒泰市政府把石头挪走了。”
朱曼称,自己30年前就发现这块“奇石”,但直到2011年,这块石头才被鉴定为陨铁。2015年底,朱曼和两个儿子将阿勒泰市政府告上法庭,希望要回石头。朱曼及家人提出,要求政府赔偿27年来的看管费用,诉讼费也应由政府承担。但这次起诉最终被法院驳回,理由是“政府把石头挪走不属于民事行为,原告们应该进行行政诉讼”。朱曼一家不服,随即上诉到阿勒泰地区中院,法院依然维持原裁定。三人再向高院申诉,该案被发回重审。朋友说:“一审时阿勒泰市法院就驳回了他们的起诉,然后上诉到阿勒泰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他们也是驳回了,说是按一审的走,然后他们又告到伊犁自治州分院,然后就一审二审再审一下。”
2016年11月15日,新疆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判定,三人保护石头的工资与奖金的诉求,在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内,应该依法重审,一审、二审裁定不正确,并判定由阿勒泰地区中院重审此案。后该中院裁定由阿勒泰市法院重审此案。前天(20日)上午,该案在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开庭。原告朱曼一家要求阿勒泰市政府返还原物,朱曼代理律师孙毅表示:“他们的要求是这样,一审时他提的一个是返还原物,第二要求补偿奖励,还有草场看护费用。这一条和返还原物是矛盾的,所以我们把它去掉,现在就是要求返还。”
对于阿勒泰市政府提出的,按照《物权法》相关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中的“等”字意味着自然资源不仅限于以上七类,陨石也应当属于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应归国家。孙毅表示并不认同,“依据的法条主要有三个部分,一个是宪法第七条、第九条和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认为矿藏、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应该是归国有的,他认为那个‘等’字把陨石也认为在这个法条规定之内了,等于也算是自然资源,这个我认为很牵强。”
在朱曼的代理律师孙毅看来,这块陨石坠入了“立法漏洞”。这块陨石不属于物权法和其它法律所规定的归属国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和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尚存争议。在牧民实际占有的情况下,政府强行运走陨石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当恢复原状,“我们的意见也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要列举式的,要把陨石明确加进去,陨石的性质跟所谓的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是不一样的,他是外来物种,而且这里的自然资源一般都是有经济价值,国家管控可能更能发挥它的价值,依据这个法律规定,认为这个陨石是不涵盖在相关的法律规定里的,所以没有依据。”
孙毅同时指出,即使认定陨石的所有权归国家,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陨石及其相关权利,也应属于原告朱曼一家承包经营的范围之内,“原告发现陨石是在自己承包经营的草场里发现,我认为这块陨石也属于他承包经营的范围之内。它里面的概括权利我们是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即便我认可这块陨石归国家所有,但在法定租赁期间,你拿走这块陨石也是侵犯了我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
据了解,前天(20日)的庭审从上午10点半开始,持续到下午四点左右,原被告双方分别陈述了各自观点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法院并未当庭宣判。
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看来,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争议,在于我国目前对于陨石这类物品,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目前关于像乌木、陨石法律没有明确的具体规定,所以才会产生这个争议。主张所有权的人必须拿出明确的法律规定,陨石我感觉在能够占有的情况下,民法上有传统制度叫先占,你通过先占制度,法律如果针对一些珍贵的矿产资源或者是文物可以规定,文物就是中国境内发现的所有文物都是归国家所有,但是发现文物可以给予奖励。”
李显冬认为,虽然双方主张所有权都缺乏相应依据,但这类问题也并非没有解决之道,“如果陨石确实有科研价值,可以给你一定奖励,这个是有法律的规定的,就是承认他发现了这颗陨石,至于卖多少钱,这是无价的东西,所以最后我给你一定的奖金,这样处理比较好,你说你享有所有权那国家还可以征用,因为如果他对于研究天体有重要意义我们国家可以征用,有两个理念,一个是物权一定要法定,必须要拿出法律依据来,它和合同不一样,合同是法不禁止皆为许可,物权是法定的。第二个这个问题说穿了是个利益问题,用各种办法都可以解决,我们有发现权的办法,它确实对国家的研究有意义我们可以征用,给一定报酬,不要提那种无偿的把人家东西拿走,一定要给人家一个理由。它没有明确规定,只能依据物权法的一些原理,比如能不能采取先占制度来解决它。”
根据演化理论,地球最初就是由陨石“堆积”出来的。通过研究与地球同样古老的陨石,就可获得地球初始物质的知识及演化过程。此外,由于不少陨石富含有机碳,而有机物是形成生命的基础,因此陨石也被视为研究生命起源的“第一手资料”。
陨石不仅具有重要的科研价值,另外也有较高的审美价值,因而收藏价值也较高。然而,我国对于具有科学价值的陨石样品却没有明确的条例加以保护。多年来,有专家一直呼吁,保护陨石首先要明确它的权属问题,其次还要加强对陨石雨降落现场的保护,并且还应立法明确私自携带陨石出境属于犯罪行为。
责任编辑: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