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男子假冒工地负责人诈骗14万获刑2年
2017-02-24 14:44: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余江男子于某在舞厅偶遇被害人赵某,谎称自己是江苏宿迁一工地负责人,以共同投资做工地生意为由,骗取其人民币14万元。2月24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5年11月,被告人于某在宿迁市宿城区老树林舞厅认识被害人赵某,谎称自己是宿迁一工地负责人,以共同投资做工地铝合金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14万元。2016年3月8日,被告人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于某犯罪后主动揭发他人盗窃犯罪线索,并协助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规劝一名犯罪嫌疑人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于某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5年11月,被告人于某在宿迁市宿城区老树林舞厅认识被害人赵某,谎称自己是宿迁一工地负责人,以共同投资做工地铝合金生意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14万元。2016年3月8日,被告人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于某犯罪后主动揭发他人盗窃犯罪线索,并协助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规劝一名犯罪嫌疑人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主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于某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