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抢”车辆被出租 神州租车被判赔偿1.6万
2017-02-17 14:39:4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李先生从神州租车租赁了一辆轿车,却在驾车前往机场途中,因车辆涉嫌盗抢被警方拦截检查。因认为神州租车未提供合法无瑕疵的车辆,造成自己身心、名誉受损,李先生将北京神州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租车公司)诉至法院。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神州租车公司违约,主观上存在过错,并造成李先生损失,判令该公司赔偿李先生1.6万余元。
租驾“神州”赶飞机 高速路上遭拦截
李先生诉称:2016年2月28日11点许,他通过拨打神州租车客服电话,预定了一辆大众帕萨特汽车,预定成功后神州租车短信通知李先生当日12点在北京国贸店取车。随后,李先生前往约定地点办理了相关手续。
同年3月1日18时许,李先生驾驶该车辆从河北丰宁满族自治县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欲搭乘飞机前往浙江义乌。20时,车辆行至京承高速上行怀北+500米处时,被特警车辆拦截逼停,后被送至北京怀柔刑警队接受调查。警方调查核实后,确认李先生并非犯罪嫌疑人,后将其送至机场。
李先生表示,在上述过程中自己被特警用枪顶头,并被按倒在地,外套和西装被弄脏、损坏,手腕处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小便失禁,心脏病发作。因受到惊吓,自己事后经常失眠、头疼、多梦、心律不齐。警方在核对其身份时也曾向相关单位核实情况,给其造成负面影响。
李先生从警方得知,其租赁的车辆为涉嫌盗抢的赃车,故对其进行例行检查。李先生认为,神州汽车租赁公司未尽妥善、审慎的注意义务,未提供合法无瑕疵的车辆,造成其身心受损,应就伤害承担责任。
李先生起诉要求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3万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住宿费3万元、餐费2万元、财产损失1.2万元、精神抚慰金21.8万元。
诉讼中,李先生提交了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医疗费票据、住宿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以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失情况。
车上盗抢网 神州辩称不知情
神州租车公司辩称,事发后该公司已在第一时间配合警方进行调查,确保李先生未因此延误飞机,并联系李先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根据法院调取的执法视频,事发时李先生未着西装,亦没有警方用枪顶头、李先生小便失禁、手腕受伤等情况,从该视频看,李先生很配合警方工作,其陈述的精神及肉体损害均不属实,不予认可。
神州租车公司称车辆上盗抢网一事该公司并不知情,亦未接到警方通知,并称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公司并非造成李先生人身、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李先生起诉主体有误。对事件的发生公司表示遗憾,且仅愿就李先生合理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李先生提交的证据,神租车公司提出诸多质疑。
法院调取执法记录 例行检查未损人身
审理中,法官前往北京怀柔公安分局调查取证,调取了事发当天的执法记录视频,了解了相关情况。警方资料显示,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员工曾到朝阳刑侦支队报案称涉案车辆被诈骗,朝阳分局刑侦支队予以立案。在将李先生带回调查期间,警方再次联系神州租车公司报案员工,该员工称被骗车辆早已被找回并交还公司,但公司并未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撤案,便将车辆再次租给了客户。
公安机关证实,因车辆涉嫌盗抢,故警方对李先生及车辆进行了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李先生比较配合,不存在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为保证李先生准时搭乘飞机,民警还驾驶警车送李先生前往机场。关于李先生陈述的外套、西装受损,手腕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小便失禁,心脏病发作等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及执法视频中亦不存在。
出租瑕疵车辆 法院判赔1.6万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神州租车公司系租赁合同关系,神州租车公司作为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因车辆在公安网上登记备案为盗抢车辆,导致李先生使用该车时被公安机关拦截检查,且在检查过程中客观上给其身体、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应认定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违约。
因神州租车公司当庭曾认可工作人员报警情况,且公安机关信息显示该公司报案后车辆找回,未及时撤案,故法院对神州租车公司称车辆上盗抢网不知情的辩解不予采信。该公司对事件发生存在主观过错。
神州租车公司客观上存在违约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李先生提交的医疗费、交通费、门诊病历等,可以认定事件确给李先生造成一定经济和精神损失,且该损害与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故神州租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以及营养费,因李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确需补充特殊营养,法院均未予支持关于医疗费数额,法院根据依法认定的证据予以确定。关于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餐饮费,因李先生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主张数额过高,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神州租车公司侵权程度酌情判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先生客观上已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压力及伤害,故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将根据在案证据及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李先生医疗费1280.89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院建议:建立涉纠纷车辆电子台账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神州租车公司对涉嫌盗抢车辆销案管理不严格,导致消费者身心财产受损的问题,朝阳法院在宣判后向神州租车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和汽车租赁服务。
在司法建议函中,法院建议神州租车公司制定涉纠纷车辆监控检查制度,对涉及法律纠纷车辆的报案、销案情况建立电子登记台账、专人统一管理,避免对纠纷车辆分散处置造成的无序管理状态,并定期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核查,及时办理盗抢车辆的销案手续,从而减少公安机关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及警力浪费,避免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降低因提供不适租车辆所承担的违约或侵权责任风险。
同时,法院还建议神州租车公司在与消费者签约前,应就出租车辆的适租性再次进行核查,避免上述案件中的同类纠纷出现。
租驾“神州”赶飞机 高速路上遭拦截
李先生诉称:2016年2月28日11点许,他通过拨打神州租车客服电话,预定了一辆大众帕萨特汽车,预定成功后神州租车短信通知李先生当日12点在北京国贸店取车。随后,李先生前往约定地点办理了相关手续。
同年3月1日18时许,李先生驾驶该车辆从河北丰宁满族自治县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欲搭乘飞机前往浙江义乌。20时,车辆行至京承高速上行怀北+500米处时,被特警车辆拦截逼停,后被送至北京怀柔刑警队接受调查。警方调查核实后,确认李先生并非犯罪嫌疑人,后将其送至机场。
李先生表示,在上述过程中自己被特警用枪顶头,并被按倒在地,外套和西装被弄脏、损坏,手腕处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小便失禁,心脏病发作。因受到惊吓,自己事后经常失眠、头疼、多梦、心律不齐。警方在核对其身份时也曾向相关单位核实情况,给其造成负面影响。
李先生从警方得知,其租赁的车辆为涉嫌盗抢的赃车,故对其进行例行检查。李先生认为,神州汽车租赁公司未尽妥善、审慎的注意义务,未提供合法无瑕疵的车辆,造成其身心受损,应就伤害承担责任。
李先生起诉要求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3万元、营养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住宿费3万元、餐费2万元、财产损失1.2万元、精神抚慰金21.8万元。
诉讼中,李先生提交了门诊病历、检验报告单、医疗费票据、住宿费票据、交通费票据等证据,以证明损害事实和损失情况。
车上盗抢网 神州辩称不知情
神州租车公司辩称,事发后该公司已在第一时间配合警方进行调查,确保李先生未因此延误飞机,并联系李先生表示愿意协商解决。根据法院调取的执法视频,事发时李先生未着西装,亦没有警方用枪顶头、李先生小便失禁、手腕受伤等情况,从该视频看,李先生很配合警方工作,其陈述的精神及肉体损害均不属实,不予认可。
神州租车公司称车辆上盗抢网一事该公司并不知情,亦未接到警方通知,并称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公司并非造成李先生人身、财产损失的侵权人,李先生起诉主体有误。对事件的发生公司表示遗憾,且仅愿就李先生合理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对李先生提交的证据,神租车公司提出诸多质疑。
法院调取执法记录 例行检查未损人身
审理中,法官前往北京怀柔公安分局调查取证,调取了事发当天的执法记录视频,了解了相关情况。警方资料显示,神州汽车租赁公司员工曾到朝阳刑侦支队报案称涉案车辆被诈骗,朝阳分局刑侦支队予以立案。在将李先生带回调查期间,警方再次联系神州租车公司报案员工,该员工称被骗车辆早已被找回并交还公司,但公司并未及时前往公安机关撤案,便将车辆再次租给了客户。
公安机关证实,因车辆涉嫌盗抢,故警方对李先生及车辆进行了例行检查,检查过程中李先生比较配合,不存在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为保证李先生准时搭乘飞机,民警还驾驶警车送李先生前往机场。关于李先生陈述的外套、西装受损,手腕及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小便失禁,心脏病发作等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及执法视频中亦不存在。
出租瑕疵车辆 法院判赔1.6万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神州租车公司系租赁合同关系,神州租车公司作为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的正常使用。
因车辆在公安网上登记备案为盗抢车辆,导致李先生使用该车时被公安机关拦截检查,且在检查过程中客观上给其身体、精神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应认定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违约。
因神州租车公司当庭曾认可工作人员报警情况,且公安机关信息显示该公司报案后车辆找回,未及时撤案,故法院对神州租车公司称车辆上盗抢网不知情的辩解不予采信。该公司对事件发生存在主观过错。
神州租车公司客观上存在违约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根据李先生提交的医疗费、交通费、门诊病历等,可以认定事件确给李先生造成一定经济和精神损失,且该损害与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故神州租车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以及营养费,因李先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降低、确需补充特殊营养,法院均未予支持关于医疗费数额,法院根据依法认定的证据予以确定。关于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餐饮费,因李先生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且主张数额过高,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及神州租车公司侵权程度酌情判处。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李先生客观上已受到一定程度的精神压力及伤害,故对该项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将根据在案证据及实际情况予以酌定。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神州汽车租赁公司赔偿李先生医疗费1280.89元,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院建议:建立涉纠纷车辆电子台账
针对案件中反映出的神州租车公司对涉嫌盗抢车辆销案管理不严格,导致消费者身心财产受损的问题,朝阳法院在宣判后向神州租车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完善内部管理和汽车租赁服务。
在司法建议函中,法院建议神州租车公司制定涉纠纷车辆监控检查制度,对涉及法律纠纷车辆的报案、销案情况建立电子登记台账、专人统一管理,避免对纠纷车辆分散处置造成的无序管理状态,并定期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一核查,及时办理盗抢车辆的销案手续,从而减少公安机关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及警力浪费,避免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降低因提供不适租车辆所承担的违约或侵权责任风险。
同时,法院还建议神州租车公司在与消费者签约前,应就出租车辆的适租性再次进行核查,避免上述案件中的同类纠纷出现。
责任编辑:周利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