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搭桥租车后车辆消失 车主起诉P2P租车网站获赔
2015-12-28 08:49:53 | 来源:北京法院 | 作者:文海宣
  租车方“开跑”车主车辆,车主将P2P租车平台宝驾(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2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基于租车平台在媒体及网站上公开承诺“任何情况下都有保险”,“具有完善的保险与风控体系”,其客服人员明确承诺的如果“车开跑了、拿不回来了,将有保险予以赔偿”等在案证据,对租车平台“盗抢险不包括诈骗”“网站服务条款中明确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辩称不予采信,判令租车平台赔偿车主损失共计6.5万元。

  2015年4月30日,车主闫女士通过本案被告P2P租车平台发布相关信息,出租其名下车牌号为京P的小轿车,并寻找到承租人王某,约定平日租金为300元/天,节假日租金500元/天。后闫女士当面将车辆交予王某,该车辆上安装了P2P租车平台提供的“盒子”(GPS定位装置)。闫女士还向P2P租车平台交纳了“盒子”的押金200元。

  2015年5月4日,闫女士发现车辆不在北京,2015年5月4日10点29分起,数次拨打P2P租车平台的客服电话,P2P租车平台未予以答复。诉讼中,P2P租车平台称GPS离线时间为2015年5月5日上午10点05分,其于2015年5月5日13点30分通知闫女士,但未提交证据就以上事实予以证明。2015年5月5日,公安机关受理闫女士被诈骗案,该案尚未审结。

  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P2P租车平台是否应当,且应当在多大范围内承担闫女士的损失赔偿责任。P2P租车平台坚持认为,其为涉案车辆投保了盗抢险,因涉案情形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诈骗,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王某是诈骗犯,损失应当由王某来承担,而且闫女士在注册网站的时候就签订了服务协议,里面明确说了“恶性诈骗刑事行为,租车保险将不予赔付,相关损失由犯罪嫌疑人负责赔偿”,故P2P租车平台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在之前曾经出现的判例中,P2P租车平台作为居间方,也均没有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服务条款”系P2P租车平台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上述条款免除并限制了P2P租车平台责任,对比“服务条款”提供的大量资讯来看,对此明显单方免除其责任承担的条款,格式合同提供方,即本案被告P2P租车平台应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另,在案证据表明,该条款与P2P租车平台在网站显著位置标明的“完善的保险与风控体系”、公开宣传的“有任何问题都有保险公司负担”明显不符。另外,原告闫女士还提供了车主与客服人员的通话录音,客服人员明确承诺“车开跑了、拿不回来了,将有保险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宝驾公司作为专门从事相关居间业务的主体,在明知存有类似丢车情形,且无保险赔付的情况下,不但未采取合理方式向用户作出风险提示,反而在媒体上及网站上公开承诺“任何情况下都有保险”,“具有完善的保险与风控体系”,其客服人员亦明确承诺如果“车开跑了、拿不回来了,将有保险予以赔偿”。且,宝驾公司客服人员及宝驾公司宣传视频均承诺,宝驾公司拥有24小时实时监控GPS的团队,发生逾期不还等情况,宝驾公司可以第一时间知晓,但本案中,闫女士发现车辆异常后曾数次拨打宝驾公司客服电话,宝驾公司均未予以答复,宝驾公司主张其曾发现车辆异常并通知闫女士,就此重要事实,宝驾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宝驾公司承诺的“征信审查”,与实际提供的内容不符,并无所谓“公安部实名认证”及“征信考察”等内容。宝驾公司的上述行为属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应就此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综合考量闫女士对车辆丧失占有的时间,及在此期间车辆无法使用的损失,结合双方认可的租金数额,车辆原值及相应折旧,宝驾公司的违约情形,最后,法院判令被告P2P租车平台赔偿闫女士损失数额为6.5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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