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租车驾驶不慎发动机进水 租车用户担责
2017-11-23 10:01:06
中国法院网讯 (海宣) 在租车平台租赁轿车,驾驶时不慎发动机进水,车主将租车用户和租车平台诉至法院要求索赔。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租车用户高先生向王先生赔偿修车费、停运损失费、安检监测费及复印费等共计6.9万余元。
车主王先生诉称,2016年7月26日,他通过爱车汇公司的PP租车平台将自己所有的宝马轿车出租给高先生。2016年7月27日,高先生驾驶租赁车辆行驶时,因下水沟堵塞造成路面积水,高先生强行通过积水路面,车辆熄火气缸进水,后车辆被拖到4S店维修,共花费修车费55 300元。爱车汇公司及高先生均不同意赔偿,原告只得垫付修理费将车提出。因车辆修理造成停驶54天,爱车汇公司APP写明日停运费257元,两被告应给付原告停运补助费13 878元。在租车过程中,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但车辆受损后二被告均不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修车费55 300元、停运损失13 878元、安检检测费209元、复印费5元。
爱车汇公司辩称,公司作为居间方不存在过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租赁人高先生赔偿。停运补偿只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由公司承担,但本案中并未发生保险事故。
高先生辩称,他是在PP租车上租得王先生的车,没有与王先生直接接触。当时下大雨,他开车走过相关路段,车熄火了,发动机出现问题。修车损失、停驶损失应由爱车汇公司承担。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向爱车汇公司运营的PP租车平台提出注册成为车主会员的申请,高先生向PP租车平台提出注册成为租客会员的申请,二者均同意遵守《PP租车用户服务协议》及服务规则。《PP租车用户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PP租车用户服务协议》载明,PP租车为爱车汇公司旗下的点对点车辆租赁居间共享品牌,PP租车为PP租车会员提供会员间的车辆租赁居间服务;PP租车接受车主的委托,为其在PP租车平台上发布车辆出租信息并搜集租客信息,促成车主与租客双方达成车辆租赁协议的居间合同。从王先生出租车辆、高先生租赁车辆的流程来看,是王先生、高先生之间形成了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只不过二者是在爱车汇公司的PP平台上达成汽车租赁协议,而非王先生将车辆出租给爱车汇公司,爱车汇公司再将车辆出租给租客。故王先生与高先生之间形成汽车租赁合同关系,而王先生与爱车汇公司、高先生与爱车汇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中介合同关系。
高先生在租赁驾驶王先生的车辆时,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强行通过积水路面,车辆熄火气缸进水,花费修车费55 000元。按照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于出租的车辆必须上涉水险,而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拒绝保险理赔,故高先生应承担赔偿王先生修车费、安检检测费、复印费等费用。王先生要求爱车汇公司就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就停运损失而言,系因高先生行为导致气缸进水,并因此进行维修而耽误车辆运营,高先生应承担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应停运损失赔偿责任,具体标准法院参照PP租车平台上的停运费补偿标准确定。爱车汇公司的停运补偿条款写明,停运补偿指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必要的维修期间内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而由于本案并非保险事故,故对王先生要求爱车汇公司就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车主王先生诉称,2016年7月26日,他通过爱车汇公司的PP租车平台将自己所有的宝马轿车出租给高先生。2016年7月27日,高先生驾驶租赁车辆行驶时,因下水沟堵塞造成路面积水,高先生强行通过积水路面,车辆熄火气缸进水,后车辆被拖到4S店维修,共花费修车费55 300元。爱车汇公司及高先生均不同意赔偿,原告只得垫付修理费将车提出。因车辆修理造成停驶54天,爱车汇公司APP写明日停运费257元,两被告应给付原告停运补助费13 878元。在租车过程中,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但车辆受损后二被告均不予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修车费55 300元、停运损失13 878元、安检检测费209元、复印费5元。
爱车汇公司辩称,公司作为居间方不存在过错,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实际租赁人高先生赔偿。停运补偿只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才由公司承担,但本案中并未发生保险事故。
高先生辩称,他是在PP租车上租得王先生的车,没有与王先生直接接触。当时下大雨,他开车走过相关路段,车熄火了,发动机出现问题。修车损失、停驶损失应由爱车汇公司承担。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先生向爱车汇公司运营的PP租车平台提出注册成为车主会员的申请,高先生向PP租车平台提出注册成为租客会员的申请,二者均同意遵守《PP租车用户服务协议》及服务规则。《PP租车用户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PP租车用户服务协议》载明,PP租车为爱车汇公司旗下的点对点车辆租赁居间共享品牌,PP租车为PP租车会员提供会员间的车辆租赁居间服务;PP租车接受车主的委托,为其在PP租车平台上发布车辆出租信息并搜集租客信息,促成车主与租客双方达成车辆租赁协议的居间合同。从王先生出租车辆、高先生租赁车辆的流程来看,是王先生、高先生之间形成了汽车租赁合同关系,只不过二者是在爱车汇公司的PP平台上达成汽车租赁协议,而非王先生将车辆出租给爱车汇公司,爱车汇公司再将车辆出租给租客。故王先生与高先生之间形成汽车租赁合同关系,而王先生与爱车汇公司、高先生与爱车汇公司之间形成的是中介合同关系。
高先生在租赁驾驶王先生的车辆时,在没有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强行通过积水路面,车辆熄火气缸进水,花费修车费55 000元。按照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因保管、使用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考虑到并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于出租的车辆必须上涉水险,而保险公司认为“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属于保险责任免除范围,拒绝保险理赔,故高先生应承担赔偿王先生修车费、安检检测费、复印费等费用。王先生要求爱车汇公司就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就停运损失而言,系因高先生行为导致气缸进水,并因此进行维修而耽误车辆运营,高先生应承担其违约行为造成的相应停运损失赔偿责任,具体标准法院参照PP租车平台上的停运费补偿标准确定。爱车汇公司的停运补偿条款写明,停运补偿指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必要的维修期间内可能产生的预期收益损失。而由于本案并非保险事故,故对王先生要求爱车汇公司就此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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