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开庭审理一环保公益诉讼案
被告非法跨省运输处置生活垃圾被诉赔偿并道歉
2017-02-15 09:30: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李旭东
没有处理生活垃圾资质的企业,将1400吨生活垃圾从浙江桐乡用船只运到安徽省凤台县境内填埋,导致土壤污染,饮用水源受破坏。今天(2月14日)上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诉王晓杰等8人、浙江省桐乡市乌镇镇人民政府等5家单位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诉称, 2015年7月,以王晓杰为法定代表人的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称永浩公司)以该公司桐乡分公司的名义与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濮院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乌镇镇人民政府、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外运垃圾协议。协议约定由永浩公司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阜阳焚烧厂处置。但从2015年7月至8月底,王晓杰通过运输船只,从桐乡市濮院镇砖瓦厂装载生活垃圾陆续运往阜阳市淮河水域等候焚烧,因垃圾没有包装,焚烧厂拒绝接收。
同年9月,王晓杰在明知安徽太和县居民高一无处理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让其在凤台县境内处理垃圾。高一又联系许士谭共同商量选址。同年10月初,王晓杰将滞留阜阳淮河水域的两船约1400吨生活垃圾交由高一联系运往凤台县境内,后由许士谭联系转运100吨垃圾至刘集镇淝北村进行掩埋,但因当地群众反对,许士谭等人商定重新选在该镇山口村一处淮河河滩地(属于淮河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挖了两个大坑在夜间卸船掩埋。期间,王晓杰支付高一垃圾处理费用14.9万元,高一支付许士谭垃圾处理费用12.8万元。
王晓杰等人非法掩埋垃圾的行为因群众举报案发,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许士谭、王晓杰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认为,桐乡市乌镇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未就本案所涉垃圾的处理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交由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理资质的阜阳永浩公司处置;王晓杰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掩埋处置有毒有害生活垃圾,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为保护公众环境权益,该联合会向淮南中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排除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2.5万余元;赔偿金作为环境污染治理的基金,由法院、行政主管机关、原告共同监督使用。此外,被告还要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凤台县检察院依法支持安徽省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诉称, 2015年7月,以王晓杰为法定代表人的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称永浩公司)以该公司桐乡分公司的名义与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濮院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所、乌镇镇人民政府、桐乡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外运垃圾协议。协议约定由永浩公司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阜阳焚烧厂处置。但从2015年7月至8月底,王晓杰通过运输船只,从桐乡市濮院镇砖瓦厂装载生活垃圾陆续运往阜阳市淮河水域等候焚烧,因垃圾没有包装,焚烧厂拒绝接收。
同年9月,王晓杰在明知安徽太和县居民高一无处理生活垃圾资质的情况下,让其在凤台县境内处理垃圾。高一又联系许士谭共同商量选址。同年10月初,王晓杰将滞留阜阳淮河水域的两船约1400吨生活垃圾交由高一联系运往凤台县境内,后由许士谭联系转运100吨垃圾至刘集镇淝北村进行掩埋,但因当地群众反对,许士谭等人商定重新选在该镇山口村一处淮河河滩地(属于淮河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挖了两个大坑在夜间卸船掩埋。期间,王晓杰支付高一垃圾处理费用14.9万元,高一支付许士谭垃圾处理费用12.8万元。
王晓杰等人非法掩埋垃圾的行为因群众举报案发,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0日,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许士谭、王晓杰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半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认为,桐乡市乌镇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未就本案所涉垃圾的处理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生活垃圾交由不具备生活垃圾处理资质的阜阳永浩公司处置;王晓杰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掩埋处置有毒有害生活垃圾,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为保护公众环境权益,该联合会向淮南中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因排除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2.5万余元;赔偿金作为环境污染治理的基金,由法院、行政主管机关、原告共同监督使用。此外,被告还要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凤台县检察院依法支持安徽省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