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订合同行诈骗 东窗事发获刑罚
2017-02-14 16:16: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易晖
利用其为公司董事长姨妹夫的身份,坐在挂着副董事长牌子的办公室里,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进行诈骗。近日,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了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严某因犯诈骗罪及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
被告人严某于2014年7月24日,坐在挂着某建筑公司副董事长牌子的办公室内,并谎称在场的一个姓贺的人系其助手,取得韩某、廖某等人的信任,与韩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土石方施工合同书》,收取了韩某转交的被害人廖某10万元保证金。
同年8月,被告人严某利用其系某建筑公司董事长梁某姨妹夫的身份,以同意将某建筑公司在耒阳一楼盘的土方工程承包给被害人陈某的名义,收取其要求被害人陈某交付给其的50万元保证金,20万元好处费,共计70万元予以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明知其不是某建筑公司员工,无权代表某建筑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却采取在某建筑公司副董事长办公室里办公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以伪造的某建筑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收取被害人财物予以挥霍;以及利用其系某建筑公司董事长姨妹夫的身份,谎称有权将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予以挥霍。被告人严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及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据此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并责令被告人严某退赔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返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严某于2014年7月24日,坐在挂着某建筑公司副董事长牌子的办公室内,并谎称在场的一个姓贺的人系其助手,取得韩某、廖某等人的信任,与韩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土石方施工合同书》,收取了韩某转交的被害人廖某10万元保证金。
同年8月,被告人严某利用其系某建筑公司董事长梁某姨妹夫的身份,以同意将某建筑公司在耒阳一楼盘的土方工程承包给被害人陈某的名义,收取其要求被害人陈某交付给其的50万元保证金,20万元好处费,共计70万元予以挥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明知其不是某建筑公司员工,无权代表某建筑公司与他人签订合同,却采取在某建筑公司副董事长办公室里办公的方式取得被害人信任,进而以伪造的某建筑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收取被害人财物予以挥霍;以及利用其系某建筑公司董事长姨妹夫的身份,谎称有权将工程发包给他人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予以挥霍。被告人严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及签订虚假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及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据此蒸湘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严某犯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并责令被告人严某退赔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返还各被害人。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