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男子夜间醉酒溺亡 同饮四人共同担责
2017-02-10 14:51: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济禹 钟家彬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男子醉酒后溺亡案件,依法判令同桌饮酒人共同分担赔偿责任。
2015年9月15日22时许,刘某在三坪农场桃园自家房内自斟自饮,饭后电话联系隔壁邻居陈某,得知陈某在附近李某、赵某桃园吃饭喝酒,随即要求同是邻居的柯某开车将其送过去。同桌五人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0时许,刘某独自离开。随后柯某等四人发现刘强失踪,便四处寻找并通知刘强家人,仍然未能找到。次日清晨刘某被发现溺亡在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北侧面粉厂后方水渠内。由于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家人遂将共同饮酒的柯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承担近40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有正确判断。在明知醉酒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会危及健康、甚至生命,却不加注意避免醉酒的发生,因此在无证据证实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的情况下,刘某对于溺水死亡损害结果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柯某等四被告作为共饮人,共同的饮酒行为引发四被告共同负有确保同席醉酒人安全,避免其身陷危险状态的义务。因此,四被告对刘某在醉酒状态下坠渠溺水死亡的结果,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
2015年9月15日22时许,刘某在三坪农场桃园自家房内自斟自饮,饭后电话联系隔壁邻居陈某,得知陈某在附近李某、赵某桃园吃饭喝酒,随即要求同是邻居的柯某开车将其送过去。同桌五人共同饮酒至次日凌晨0时许,刘某独自离开。随后柯某等四人发现刘强失踪,便四处寻找并通知刘强家人,仍然未能找到。次日清晨刘某被发现溺亡在头屯河区工业园区北侧面粉厂后方水渠内。由于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某家人遂将共同饮酒的柯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承担近40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酒量大小、身体状况有正确判断。在明知醉酒后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会危及健康、甚至生命,却不加注意避免醉酒的发生,因此在无证据证实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的情况下,刘某对于溺水死亡损害结果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柯某等四被告作为共饮人,共同的饮酒行为引发四被告共同负有确保同席醉酒人安全,避免其身陷危险状态的义务。因此,四被告对刘某在醉酒状态下坠渠溺水死亡的结果,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对刘某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万余元。
责任编辑:刘瑞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