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酒驾车致他人受伤 因危险驾驶罪获刑
2017-11-30 16:10:07
中国法院网讯 (王毅然) 因醉酒驾车与他人相撞,致他人受伤,近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朱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据悉,朱某系湖北省南漳县武安镇人。2017年5月,朱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至武安镇农商行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直行的谢某发生事故,致两车轻微损坏,谢某受伤。随后,谢某打电话报警,朱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后对朱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朱某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之后抽取朱某血液送往湖北省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朱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78.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朱某赔偿谢某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取得谢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朱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据悉,朱某系湖北省南漳县武安镇人。2017年5月,朱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行至武安镇农商行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直行的谢某发生事故,致两车轻微损坏,谢某受伤。随后,谢某打电话报警,朱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后对朱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朱某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之后抽取朱某血液送往湖北省襄阳市汇驰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果为朱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的酒精成分含量为178.6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事故发生后,朱某赔偿谢某各项经济损失12000元,取得谢某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朱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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