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赤水市法院审理首例出租车司机醉酒驾驶案
2017-11-24 15:37:58
     中国法院网讯 (王东兴)  “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但作为职业驾驶员的出租车司机蔡某却没有记住这句话。近日,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该起的哥醉酒驾驶案,被告人蔡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这是自2011年醉酒驾驶入刑以来,赤水法院审理的首例营运出租车司机醉酒驾驶案。

  2017年4月27日晚,被告人蔡某在其好友张某家中饮酒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驾驶营运出租车行至赤水市河滨中路赤水大桥路段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对向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后经酒精测试,被告人蔡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69.9mg/100ml。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蔡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据悉,2017年,赤水法院已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5件,15人均被追究刑事责任,平均每月处理一起“醉驾”。15件危险驾驶案件中,七成以上都伴随着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伤或财产损失。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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