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
2017-01-11 08:59:43 | 来源:陕西法院 | 作者:王毅
1月6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召开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会议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通过逐条研读,明确了立法背景,统一了思想认识,转变了办案理念,确立了更加严格的办案标准,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
陕西高院审监庭负责人指出,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和完善,之所以要在短期内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有以下三点主要原因:一是要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重要部署;二是要落实和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三是要回应司法实践的强烈呼声,解决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这此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有利于从实体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切实发挥减刑、假释对于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案件的实质性审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参加学习的各中院审监庭长表示,这次会议不仅解决了大家在办案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也为今后办好减刑、假释案件,更加严格执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和司法理念支撑,回去后将及时组织学习,将最高法院和陕西高院的最新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保证完成好这项审判任务。
这次会议还讨论了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议题。
陕西高院审监庭负责人指出,减刑、假释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重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出台的《规定》,是对2012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和完善,之所以要在短期内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完善,有以下三点主要原因:一是要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政法委关于严格规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重要部署;二是要落实和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三是要回应司法实践的强烈呼声,解决减刑、假释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这此出台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刑罚执行变更的法律制度,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有利于从实体制度上进一步保障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切实发挥减刑、假释对于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强化案件的实质性审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参加学习的各中院审监庭长表示,这次会议不仅解决了大家在办案实践当中遇到的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也为今后办好减刑、假释案件,更加严格执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武器和司法理念支撑,回去后将及时组织学习,将最高法院和陕西高院的最新精神传达到每一位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法官,保证完成好这项审判任务。
这次会议还讨论了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议题。
责任编辑:王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