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让财产逃避执行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2015-12-31 14:41:17
中国法院网讯 (隋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道德体系尚未完善,社会上“老赖”逐渐增多,“执行难”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近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将被告恶意转移财产行为予以撤销,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王某因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王某以生意赔钱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碾子山法院于2015年4月12日制作并下发了判决书,判决王某履行还款义务。4月22日,王某将其名下房产一处无偿转让给了儿子孙某。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在调查财产中发现王某无偿转让财产,并将这一情况向李某释明。李某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李某在民事判决书向其送达、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儿子孙某,主观上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对原告的债权实现造成妨害,应属无效行为。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李某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孙某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如了解债务人早已资不抵债,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时,可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实现。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1月,王某因周转资金需要,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期限1年。借款到期后,王某以生意赔钱为由,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碾子山法院于2015年4月12日制作并下发了判决书,判决王某履行还款义务。4月22日,王某将其名下房产一处无偿转让给了儿子孙某。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在调查财产中发现王某无偿转让财产,并将这一情况向李某释明。李某向法院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房屋过户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李某在民事判决书向其送达、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期间,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儿子孙某,主观上存在恶意规避法律的行为,客观上对原告的债权实现造成妨害,应属无效行为。
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李某将房屋过户给儿子孙某的行为无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如了解债务人早已资不抵债,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时,可在诉讼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对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资产,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实现。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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