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中院出台意见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2015-05-12 14:22:39 | 来源:天津法院 | 作者:赵亚峰
为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要求,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工作意见,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完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探索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多样化试点。根据各审判庭案件的类型和数量,选择民五庭、行政庭和速裁庭,分别探索不同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其中,民五庭探索一个审判庭组成一个审判单元的运行模式,行政庭探索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运行模式,速裁庭探索庭长和普通法官一体办案并取消案件审核的模式。
明确合议庭办案主体责任,大幅度放权。在前期对类型化案件工作标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类别、程序、案由等,对法律规定明确、实践中争议不大的案件,取消庭长审核环节。放权后,庭长不再审核把关,合议庭既是权力主体,又是责任主体。各审判庭放权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其中作为试点的民五庭、行政庭和速裁庭放权比例高达95%,实现了“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改革要求。
统筹配套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该意见与《合议庭交叉阅卷工作规则》《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关于案件评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与辖区法院民事审判业务沟通工作标准(试行)》《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机制运行办法》等,共同构建起包括合议庭组织、合议庭权力、合议庭职责、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支撑、案件评查和责任追究、上下级法院的业务关系、外部对人民法院的监督等相对完整的审判权力运行、监督、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探索审判权力运行模式,多样化试点。根据各审判庭案件的类型和数量,选择民五庭、行政庭和速裁庭,分别探索不同的审判权运行模式。其中,民五庭探索一个审判庭组成一个审判单元的运行模式,行政庭探索庭长、副庭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运行模式,速裁庭探索庭长和普通法官一体办案并取消案件审核的模式。
明确合议庭办案主体责任,大幅度放权。在前期对类型化案件工作标准开展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案件类别、程序、案由等,对法律规定明确、实践中争议不大的案件,取消庭长审核环节。放权后,庭长不再审核把关,合议庭既是权力主体,又是责任主体。各审判庭放权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其中作为试点的民五庭、行政庭和速裁庭放权比例高达95%,实现了“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的改革要求。
统筹配套制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该意见与《合议庭交叉阅卷工作规则》《审判长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关于案件评查和责任追究工作规则(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与辖区法院民事审判业务沟通工作标准(试行)》《第三方评价及矛盾化解机制运行办法》等,共同构建起包括合议庭组织、合议庭权力、合议庭职责、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支撑、案件评查和责任追究、上下级法院的业务关系、外部对人民法院的监督等相对完整的审判权力运行、监督、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确保案件质量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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