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要有新举措
2002-11-22 10:43:25 | 作者:倪寿明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谈到加强司法工作时,特别要求“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人民法院报今天编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法院积极探索符合执行工作规律、制定执行工作新举措、形成执行工作新机制的报道,期望能够对各地法院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结合法院的具体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有所启示,同时也对各地法院解决执行难提供参考。

  “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这是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期间参加上海代表团讨论时对全局工作作的重要指示。这一指示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包括解决执行难问题。

  新举措首先来自对工作基本状况,特别是对存在问题的全面认识。只有站在新的起点上观察问题、认识问题,才有助于解决问题。多年来,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成绩巨大,但问题依然不少。比较突出的是执行效率不高、工作不规范,案件久拖不执或执行周期过长,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些问题不仅困扰着执行工作,也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的权威,影响我们实施依法治国的进程。这样的认识是我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基点。

  工作要有新举措,还要充分认识各项工作运行的基本规律以及形成问题的症结。就执行工作而言,执行权过于集中、执行不公开、执行不规范、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管理不到位是造成执行问题的症结所在。那么,改革执行机制,规范执行管理,加强对执行权的监督,就是我们彻底走出执行困境的必然出路。这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核心所在。

  工作中的新举措必须形成环环相扣的局面,一切围绕解决问题,取得成效来展开。多年来,一些法院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但由于措施本身不配套,各项措施之间没有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这些措施作用的最大发挥。其结果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许一时有效,但终究不能持久。

  总之,工作要有新举措,不仅要全面把握新情况,更要善于认识和分析新情况,把问题想得更复杂一些,把困难想得更多一些,把眼界放得更宽一些,把措施订得更细一些,扎扎实实,方能求得真效。深圳市中级法院的基本经验也正在于此。
责任编辑:漆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