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自行绞肉伤手指 起诉超市获赔偿
2015-02-11 15:50:49 | 来源:中国法院网淮安淮阴频道 | 作者:杨华 沈潇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顾客因遭受身体损害要求超市进行赔偿的案件作出判决。
去年4月份,居民小张到某超市购买肉类食品,在肉类柜台选购好排骨后,等待营业员加工。因赶着回家为小孩哺乳,小张便提出由自己绞肉,营业员帮其剁排骨。不料,在绞肉过程中,小张右手食指被绞肉机绞伤。送医后,小张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小张认为超市营业员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交给顾客去做,存在明显过错,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于是将营业员所属的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该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对店内环境负有管理责任,对顾客进入工作场所未能予以有效阻止,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故对小张的伤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判令超市承担40%;小张作为成年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超市加工区进行绞肉,且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小张的伤残等级情况,判决由超市赔偿小张各项损失合计47000余元。
去年4月份,居民小张到某超市购买肉类食品,在肉类柜台选购好排骨后,等待营业员加工。因赶着回家为小孩哺乳,小张便提出由自己绞肉,营业员帮其剁排骨。不料,在绞肉过程中,小张右手食指被绞肉机绞伤。送医后,小张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小张认为超市营业员将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工作交给顾客去做,存在明显过错,应赔偿自己的损失,于是将营业员所属的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该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超市对店内环境负有管理责任,对顾客进入工作场所未能予以有效阻止,存在管理上的瑕疵,故对小张的伤害后果负有一定责任,判令超市承担40%;小张作为成年人,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超市加工区进行绞肉,且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小张的伤残等级情况,判决由超市赔偿小张各项损失合计47000余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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