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合同参加自驾游 遇事故受伤旅行社免责
2014-07-17 14:39:45
中国法院网讯 (谢威利) 自驾游爱好者在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私自参加自驾游,发生事故受伤后,向旅行社索赔,因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1年8月7日,重庆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赴新疆的自驾车17日游,根据出团计划书载明,此次自驾游共有4辆车、12人,并确定陈某为领队。当日,12名团员与旅行社签订了《自驾车国内旅游组团服务合同》并交纳了团费。
次日,杨某在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也随车队出发,并与领队陈某共同搭乘领航车。事后,杨某表述,此次自驾游是旅行社主动通知其参加,其之前也参加过该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而且一直都是陈某与其直接联系,8月7日晚,其从外地赶到重庆,由于时间太晚了未能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只是向陈某交纳了团费,但陈某未出具收据。但这一说法被旅行社否认了。
2011年8月22日,杨某乘坐的车辆行驶至阿右旗境内,由于驾驶员周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在道路上翻车,领队陈某当场死亡,杨某及驾驶员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住院治疗后,杨某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
此后杨某多次找旅行社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5万余元。
一审中,旅行社辩称,杨某与旅行社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次杨某参加自驾游是驾驶员周某私自搭乘杨某,杨某受伤也是由于周某过错造成,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的出团计划书中、旅客清单中也没有杨某,杨某称此次自驾游系旅行社主动邀请且已将团费交给领队陈某的说法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于2013年9月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杨某一、二审中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与旅行社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据此,重庆一中院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2011年8月7日,重庆某旅行社组织了一次赴新疆的自驾车17日游,根据出团计划书载明,此次自驾游共有4辆车、12人,并确定陈某为领队。当日,12名团员与旅行社签订了《自驾车国内旅游组团服务合同》并交纳了团费。
次日,杨某在未与旅行社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也随车队出发,并与领队陈某共同搭乘领航车。事后,杨某表述,此次自驾游是旅行社主动通知其参加,其之前也参加过该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而且一直都是陈某与其直接联系,8月7日晚,其从外地赶到重庆,由于时间太晚了未能与旅行社签订合同,只是向陈某交纳了团费,但陈某未出具收据。但这一说法被旅行社否认了。
2011年8月22日,杨某乘坐的车辆行驶至阿右旗境内,由于驾驶员周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在道路上翻车,领队陈某当场死亡,杨某及驾驶员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住院治疗后,杨某申请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级伤残。
此后杨某多次找旅行社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5万余元。
一审中,旅行社辩称,杨某与旅行社不存在合同关系,此次杨某参加自驾游是驾驶员周某私自搭乘杨某,杨某受伤也是由于周某过错造成,旅行社不应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旅行社的出团计划书中、旅客清单中也没有杨某,杨某称此次自驾游系旅行社主动邀请且已将团费交给领队陈某的说法也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实。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遂于2013年9月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请。
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杨某一、二审中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与旅行社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据此,重庆一中院于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