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次飞车抢夺侥幸逃脱 男子机关算尽终获刑
2014-04-28 14:26:09
中国法院网讯 (毛明梭) 一男子六次飞车抢夺侥幸逃脱后终被抓获,日前,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2013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旭驾驶摩托车在财政局路段抢夺李某某“优美世界”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40多元、公务员信用卡一张、天翼智能手机一台。手提包和手机共计折合人民币721元。
2013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旭驾驶摩托车在新建路长裕川路口抢夺何某某橙色挎包一个,包内有工行卡、医疗卡各一张、钥匙一串、白色HTC手机一台。手机折合人民币1692元。
2013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旭驾驶摩托车在朝阳路景园小区附近抢夺欧阳某某蓝橙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女式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0元、工行卡一张、钥匙一根。手提包和钱包共计折合人民币80元。
2013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旭驾驶摩托车在新建路计生局路段抢夺何某某“花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银行卡四张、医疗卡一张、何某某身份证一张、黑色滑盖诺基亚手机和直板OPPO手机各一台。两台手机共计折合人民币1566元。
2013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旭驾驶摩托车在园艺路金饭庄路段抢夺毛某某粉红色女式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元、白色步步高手机一台、邮政银行卡一张。挎包和手机共计折合人民币1285元。
2013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旭驾驶摩托车在凤凰路新交警大队路段抢夺卢某某达芙妮单肩背包一个,包内有大红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多元、邮政银行卡一张、医疗卡一张、卢某某身份证一张、购物卡两张。单肩背包和钱包共计折合人民币419元。
同年5月31日,被告人程某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程某旭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该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某旭通过家属全部退赔人民币528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程某旭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全部退赔,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013年4月8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旭驾驶摩托车在财政局路段抢夺李某某“优美世界”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40多元、公务员信用卡一张、天翼智能手机一台。手提包和手机共计折合人民币721元。
2013年5月3日1时许,被告人程某旭驾驶摩托车在新建路长裕川路口抢夺何某某橙色挎包一个,包内有工行卡、医疗卡各一张、钥匙一串、白色HTC手机一台。手机折合人民币1692元。
2013年5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程某旭驾驶摩托车在朝阳路景园小区附近抢夺欧阳某某蓝橙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女式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10元、工行卡一张、钥匙一根。手提包和钱包共计折合人民币80元。
2013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旭驾驶摩托车在新建路计生局路段抢夺何某某“花色”手提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银行卡四张、医疗卡一张、何某某身份证一张、黑色滑盖诺基亚手机和直板OPPO手机各一台。两台手机共计折合人民币1566元。
2013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程某旭驾驶摩托车在园艺路金饭庄路段抢夺毛某某粉红色女式挎包一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元、白色步步高手机一台、邮政银行卡一张。挎包和手机共计折合人民币1285元。
2013年5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程某旭驾驶摩托车在凤凰路新交警大队路段抢夺卢某某达芙妮单肩背包一个,包内有大红色钱包一个、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多元、邮政银行卡一张、医疗卡一张、卢某某身份证一张、购物卡两张。单肩背包和钱包共计折合人民币419元。
同年5月31日,被告人程某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程某旭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该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程某旭通过家属全部退赔人民币5281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多次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鉴于被告人程某旭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并全部退赔,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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