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男子一日三次抢走他人财物构成抢夺罪
2014-05-28 09:25: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覃志宏
  【案情】

  郭某、黄某均是广西德保县人,是一对一起长大的知心朋友。黄某曾于2010年3月18日犯抢夺罪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7日,郭某、黄某经事先谋划后,从德保县驾驶摩托车到田阳县伺机作案。作案手段是,由郭某驾车靠近被害人,后座的黄某拉扯被害人佩戴的首饰、提包等物。约14时许,两人驾车窜到田阳县田州镇广场一路温州美发城门前,乘行人罗某某不备,黄某伸手抢走罗某某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601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60元、玉吊坠一只、银手镯两只、水晶手链一条等物品。抢得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随后,两人又窜到田阳县田州镇玉兰路鸿雁宾馆门前,乘行人黄一某不备,抢走黄一某苹果牌手机一部,价值3500元,抢得后就驾车逃离现场。之后,两人又驾驶摩托车到红棉路建设银行门前,又抢走黄二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50.5元,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4时50分,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两人实施抢夺后驾车逃窜,遂组织抓捕。破案后,所抢夺的物品已退还失主。(文中人物为化名)

  【分歧】

  本案两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两被告人出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抢夺取他人的财物,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未使用暴力,其行为应构成抢夺罪。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以下不同的区别:

  1、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2、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3、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4、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日内三次公然夺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4211.5元,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两被告人应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到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