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盗抢作恶多端 法网恢恢终获刑罚
2014-08-27 09:41:30
中国法院网讯 (韦朝欢) 短短三个月内,抢劫、抢夺、盗窃无罪不作,广西巴马县人苏日书,因涉嫌犯抢夺、盗窃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014年8月25日,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被告人苏日书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3年10月8日17时30分,被告人苏日书驾驶摩托车搭载陆腾窜到巴马镇母鸡山公园脚下“振园幼儿园”附近公路上,看见被害人黄渭芬骑电动车搭载一小孩经过,左手腕挂有一个手提包,苏日书便驾驶摩托车撞击被害人摩托车至其摔倒在地,陆腾趁机抢走被害人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一部三星牌手机、二张医疗卡等财物。
另,2013年10月10日至12月期间,被告人苏日书驾驶摩托车搭载陆腾(在逃)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区,先后抢夺7起。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苏日书另单独盗窃1起,盗窃数额折合人民币6767元。案后,被盗摩托车及被抢的部分财物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日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撞击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苏日书伙同他人一年内多次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夺罪;被告人苏日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13年10月8日飞车抢夺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日书驾驶摩托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黄渭芬正在行驶中的电动车至其摔倒在地后,由同伙陆腾乘机抢走被害人的手提包,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苏日书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日书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陆腾,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摩托车及部分被抢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受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2013年10月8日17时30分,被告人苏日书驾驶摩托车搭载陆腾窜到巴马镇母鸡山公园脚下“振园幼儿园”附近公路上,看见被害人黄渭芬骑电动车搭载一小孩经过,左手腕挂有一个手提包,苏日书便驾驶摩托车撞击被害人摩托车至其摔倒在地,陆腾趁机抢走被害人手提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余元、一部三星牌手机、二张医疗卡等财物。
另,2013年10月10日至12月期间,被告人苏日书驾驶摩托车搭载陆腾(在逃)窜到巴马瑶族自治县城区,先后抢夺7起。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苏日书另单独盗窃1起,盗窃数额折合人民币6767元。案后,被盗摩托车及被抢的部分财物已经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日书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撞击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苏日书伙同他人一年内多次驾驶机动车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夺罪;被告人苏日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盗窃罪。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13年10月8日飞车抢夺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日书驾驶摩托车故意撞击被害人黄渭芬正在行驶中的电动车至其摔倒在地后,由同伙陆腾乘机抢走被害人的手提包,该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行为,依法应当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苏日书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以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苏日书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陆腾,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被盗摩托车及部分被抢赃款赃物已被追回并退还受害人,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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