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运输材料遭讨薪难 已故承包人妻子需偿还
2014-03-27 09:34: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九江频道 | 作者:江帆
  民工为工地运输材料,岂料事情做完无人认账。3月24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可、李复、刘敏(已故合伙人王根妻子)一次性给付原告周华运输费7000元。

  2009年被告张可、李复及刘敏的丈夫王根(已故)三人合伙组建彭泽县某项目部,挂靠彭泽县建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三人合伙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雇佣夏道为施工员、赵柯为材料计帐员。2010年下半年原告开始为三被告工地运输材料,并约定相关运输材料费用。2011年三月夏道、赵柯与原告周华结算,并向原告出具了证明(该证明现已被原告妻子洗毁)。原告多次找三被告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周华为三被告承包的工地运输材料,其运输材料费应由工地承建人张可、李复及王根给付。王根已故,其妻未明确放弃对财产的继承,故刘敏应当承担其丈夫王根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运输材料费8000元,因证人赵柯证明只欠7000元,原告又提供不了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三被告所欠原告运输费按7000元予以确认。据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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