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公司老板卷款"跑路" 代办托运人被判赔偿
2014-02-28 10:06:02
中国法院网讯 (闻锐) 与他人签订协议代办托运货物并承诺回收货款,结果发货后物流公司老板竟卷款“跑路”,货主的货款损失该由谁赔?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运输合同纠纷案,认定代办托运人英凡构成违约,依法判令由其限期赔偿货主李诤3680元货款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2岁的李诤系该县居民,从事服装生意。去年10月13日、24日,李诤先后与临沂某物流公司在该县的办事处负责人英凡签订2份运输协议,约定由英凡负责托运服装并代收货款3680元给原告,后英凡未履行合同义务将货款收回,李诤遂于去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英凡赔偿货款3680元。
被告英凡辩称:其收货后将货物转交给物流公司托运,他只是居间人,应由物流公司向原告承担代收回服装货款的义务;物流公司的出资人已携款潜逃并涉嫌犯罪,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他不知道代收人是否已经代收到货款。期间李诤因未收到货款还到其处将物流公司出具的单据拿走并自行去要货款,后因未要到货款才起诉,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货物交由被告英凡托运,双方约定由英凡代收货款。英凡应履行合同义务,将货款回收后支付给原告。由于被告英凡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52岁的李诤系该县居民,从事服装生意。去年10月13日、24日,李诤先后与临沂某物流公司在该县的办事处负责人英凡签订2份运输协议,约定由英凡负责托运服装并代收货款3680元给原告,后英凡未履行合同义务将货款收回,李诤遂于去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英凡赔偿货款3680元。
被告英凡辩称:其收货后将货物转交给物流公司托运,他只是居间人,应由物流公司向原告承担代收回服装货款的义务;物流公司的出资人已携款潜逃并涉嫌犯罪,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本案应中止审理;他不知道代收人是否已经代收到货款。期间李诤因未收到货款还到其处将物流公司出具的单据拿走并自行去要货款,后因未要到货款才起诉,故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将货物交由被告英凡托运,双方约定由英凡代收货款。英凡应履行合同义务,将货款回收后支付给原告。由于被告英凡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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