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一死两伤 法院判出租公司赔偿47万
2013-12-13 15:27:21
中国法院网讯 (栗茜 赵贵东) 一场车祸造成一死两伤,幸福圆满的家庭开始支离破碎。然而肇事司机逃逸,家属无奈之下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责任。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2012年11月26日6时许,赵某、李某夫妇同10岁的儿子赵小某在密云县巨各庄镇某村路口,打了一辆由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运营的出租车,欲前往密云县石桥区。当行驶至密云县密兴路某路段时,适逢朱某驾驶四轮农用车由西向东行驶。不料,朱某车左后部与出租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赵小某当场死亡的恶性后果。后朱某逃逸。此次事故经密云县交通队认定为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密云县医院诊断,赵某的伤情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骨骨折,李某的伤情为左尺骨远端骨折、鼻骨骨折、颈部损伤、左腕开放伤,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赵某夫妇认为他们乘坐出租车,已经同出租车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至目的地。故赵某、李某将某出租公司诉至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汽车公司辩称,该公司未与原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司机未开计价器,属其拉私活,故不同意二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密云法院认为,赵某夫妇及其子乘坐被告某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即成立,被告应承担赵某夫妇及其子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出租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赵小某死亡、赵某夫妇身体受伤,故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某汽车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李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驳回原告赵某、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2年11月26日6时许,赵某、李某夫妇同10岁的儿子赵小某在密云县巨各庄镇某村路口,打了一辆由北京某出租汽车公司运营的出租车,欲前往密云县石桥区。当行驶至密云县密兴路某路段时,适逢朱某驾驶四轮农用车由西向东行驶。不料,朱某车左后部与出租车前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赵小某当场死亡的恶性后果。后朱某逃逸。此次事故经密云县交通队认定为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密云县医院诊断,赵某的伤情为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胸骨骨折,李某的伤情为左尺骨远端骨折、鼻骨骨折、颈部损伤、左腕开放伤,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赵某夫妇认为他们乘坐出租车,已经同出租车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至目的地。故赵某、李某将某出租公司诉至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8万余元。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某汽车公司辩称,该公司未与原告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司机未开计价器,属其拉私活,故不同意二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密云法院认为,赵某夫妇及其子乘坐被告某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双方的客运运输合同即成立,被告应承担赵某夫妇及其子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其出租车在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致赵小某死亡、赵某夫妇身体受伤,故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某汽车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李某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7万余元,驳回原告赵某、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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