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资金高达46亿余元 包头特大非法吸储案9人被判刑
2014-03-21 08:50:2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汤计 白冰
据新华社呼和浩特3月20日电 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兴华公司)及该公司法人赵艳萍等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日在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这起涉案资金高达46亿多元的非法吸储案,是包头市近年来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艳萍身为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包头市时代典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丈夫史和平为两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妹妹赵艳茹和赵艳丽也在公司担任股东和员工。2005年,兴华公司为了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以时代典当公司为窗口,以月1.5%至2%的不等利率按期支付利息的形式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至案发,兴华公司公开向4129户不特定单位及个人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发生额45.95亿元,截至案发,导致1397户单位及个人的3.68亿元资金不能归还。
兴华公司员工王新政、赵艳茹、段慧仙、袁丽芬、贺慧君、赵艳丽及社会人员赵星东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对集资参与人积极主动接待,承诺按时返息,并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发展多人到兴华公司放款。为激励员工吸纳社会公众存款,兴华公司每月按照吸收金额,以0.05%至0.20%的比例给吸入存款的员工提取服务费。据统计,上述7人为公司吸收存款22.65亿元,共提取服务费2346万元,案发后共退回赃款总价值2175万元。
兴华公司吸收的资金除支付融资利息和服务费外,主要用于对外放款以及向包头生计铜业公司、安徽滁州、河北霸州、淮南房地产等项目进行投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兴华公司及被告人赵艳萍、史和平、王新政、赵艳茹、段慧仙、袁丽芬、贺慧君、赵艳丽、赵星东等9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兴华公司罚金50万元;被告人赵艳萍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史和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新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赵艳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段慧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袁丽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贺慧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赵艳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赵星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兴华公司对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予以退赔,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这起涉案资金高达46亿多元的非法吸储案,是包头市近年来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艳萍身为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和包头市时代典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丈夫史和平为两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其妹妹赵艳茹和赵艳丽也在公司担任股东和员工。2005年,兴华公司为了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以时代典当公司为窗口,以月1.5%至2%的不等利率按期支付利息的形式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至案发,兴华公司公开向4129户不特定单位及个人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发生额45.95亿元,截至案发,导致1397户单位及个人的3.68亿元资金不能归还。
兴华公司员工王新政、赵艳茹、段慧仙、袁丽芬、贺慧君、赵艳丽及社会人员赵星东违反金融管理法规,对集资参与人积极主动接待,承诺按时返息,并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发展多人到兴华公司放款。为激励员工吸纳社会公众存款,兴华公司每月按照吸收金额,以0.05%至0.20%的比例给吸入存款的员工提取服务费。据统计,上述7人为公司吸收存款22.65亿元,共提取服务费2346万元,案发后共退回赃款总价值2175万元。
兴华公司吸收的资金除支付融资利息和服务费外,主要用于对外放款以及向包头生计铜业公司、安徽滁州、河北霸州、淮南房地产等项目进行投资。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兴华公司及被告人赵艳萍、史和平、王新政、赵艳茹、段慧仙、袁丽芬、贺慧君、赵艳丽、赵星东等9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兴华公司罚金50万元;被告人赵艳萍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史和平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王新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赵艳茹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被告人段慧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袁丽芬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贺慧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赵艳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赵星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兴华公司对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予以退赔,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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