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额度上调 客户透支拒还款被法院驳回
2014-01-28 08:51: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二中频道
因透支信用卡不还,刘女士被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广发北京分行)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北京二中院终审驳回刘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刘女士偿还广发北京分行截至2013年1月29日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7.3万余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30起至给付之日止拖欠款项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的判决。
2010年8月刘女士向广发北京分行申请办理广发银行信用卡。刘女士的申请经广发北京分行审核获得批准,并为其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此后,刘女士开始使用该信用卡。截至2013年1月29日刘女士拖欠广发北京分行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7.3万余元。
广发北京分行诉至一审法院称,刘女士开卡后已发生欠款共计7.3 万余元,经广发北京分行多次催收,刘女士仍未能归还。故要求判令刘女士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并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比例支付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刘女士答辩称,对其所欠的本金数额认可,但对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不清楚,有些利息的收取也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故对利息和滞纳金的数额不予认可。另外,自己的信用卡原来的信用额度为3万元,其并不清楚信用额度为何后来变为6万元,广发北京分行委托其他社会机构向自己催要欠款是不合法的。故只同意偿还信用卡3万元额度内的欠款本金和合理利息,不同意偿还3万元额度外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和滞纳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查明,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使用广发卡的记录,主动调高其广发卡信用额度,如客户不能接受该调整的,可要求银行恢复其原信用额度,但客户对其卡中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客户应及时、认真核对账单内容,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否则视同客户已认可全部交易。刘女士认可收到广发北京分行发送的电子对账单。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刘女士通过透支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但未按约及时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使用广发卡的记录,主动调高其广发卡信用额度,如客户不能接受该等调整的,可要求银行恢复其原信用额度,但客户对其广发卡中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广发北京分行有权主动调高刘女士信用卡信用额度,且信用卡透支款项系刘女士实际使用,现刘女士以广发北京分行调高其信用额度未征得其同意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只偿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2010年8月刘女士向广发北京分行申请办理广发银行信用卡。刘女士的申请经广发北京分行审核获得批准,并为其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此后,刘女士开始使用该信用卡。截至2013年1月29日刘女士拖欠广发北京分行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共计7.3万余元。
广发北京分行诉至一审法院称,刘女士开卡后已发生欠款共计7.3 万余元,经广发北京分行多次催收,刘女士仍未能归还。故要求判令刘女士立即偿还欠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并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比例支付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刘女士答辩称,对其所欠的本金数额认可,但对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不清楚,有些利息的收取也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故对利息和滞纳金的数额不予认可。另外,自己的信用卡原来的信用额度为3万元,其并不清楚信用额度为何后来变为6万元,广发北京分行委托其他社会机构向自己催要欠款是不合法的。故只同意偿还信用卡3万元额度内的欠款本金和合理利息,不同意偿还3万元额度外的欠款本金及利息和滞纳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查明,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使用广发卡的记录,主动调高其广发卡信用额度,如客户不能接受该调整的,可要求银行恢复其原信用额度,但客户对其卡中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客户应及时、认真核对账单内容,若对所列交易有异议,应自交易发生的当期账单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否则视同客户已认可全部交易。刘女士认可收到广发北京分行发送的电子对账单。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刘女士通过透支信用卡使用了银行款项,但未按约及时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银行有权根据客户使用广发卡的记录,主动调高其广发卡信用额度,如客户不能接受该等调整的,可要求银行恢复其原信用额度,但客户对其广发卡中已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广发北京分行有权主动调高刘女士信用卡信用额度,且信用卡透支款项系刘女士实际使用,现刘女士以广发北京分行调高其信用额度未征得其同意存在过错为由,主张只偿还3万元本金及利息,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艳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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