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人雇佣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获刑一年
2019-01-31 11:06:52
中国法院网讯 (徐晓霞 李红艳)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碍信用卡管理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甲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刘某甲受刘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雇佣,伙同刘某丙、戴某、陈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南昌市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从中牟利。2017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持“张某”的身份证并冒用“张某”的身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了龙卡通借记卡,并办理U盾;同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持“朱某”的身份证并冒用“朱某”的身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了洪城一卡通借记卡,并办理U盾;同年7月8日-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持“余某”、“焦某”、“王某”的身份证并冒用他们的身份办理了银行卡,并办理U盾;刘某甲将办理成功的银行卡和U盾都交给了刘某乙,赚取好处费一千余元,并将钱款挥霍。
2018年9月18日2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某网吧将刘某甲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其系共同犯罪,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被告人刘某甲受刘某乙(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雇佣,伙同刘某丙、戴某、陈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南昌市冒用他人身份办理银行卡,从中牟利。2017年7月4日10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持“张某”的身份证并冒用“张某”的身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了龙卡通借记卡,并办理U盾;同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刘某甲持“朱某”的身份证并冒用“朱某”的身份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了洪城一卡通借记卡,并办理U盾;同年7月8日-7月22日,被告人刘某甲持“余某”、“焦某”、“王某”的身份证并冒用他们的身份办理了银行卡,并办理U盾;刘某甲将办理成功的银行卡和U盾都交给了刘某乙,赚取好处费一千余元,并将钱款挥霍。
2018年9月18日22时许民警在广东省东莞市某网吧将刘某甲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犯妨碍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甲其系共同犯罪,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述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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