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伪造信用卡取他人存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
2019-07-17 11:09:55
中国法院网讯 (张国宝 万艳) 男子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ATM机上取钱,共支取他人存款40300元。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案件,被告人柯某马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柯某马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零三百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4日晚上7时许,“王二哥(尚未抓获归案)”给了柯某马10张伪造的黄色VIP卡片。柯某马从晚上7时49分至次日0时02分09秒期间,使用一张伪造的信用卡在中国银行乐东支行某ATM机上取钱,将被害人陈某兰银行卡上存款,分八次每次支取5000元,计支取40000元;用另一张伪造的信用卡支取另一客户存款300元。另外八张伪造的信用卡被吞卡。
12月4日晚上12时左右,被害人陈某兰手机陆续收到8条建设银行储蓄卡被跨行取款每次5000元及52元每笔的异地取款手续费短信,陈某兰在银行调取了银行流水明细,显示盗刷银行是乐东县抱由镇振兴北路某小区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
2018年12月5日,被害人陈某兰向安义县公安局报案。12月17日,公安民警将柯某马抓获归案。归案后,柯某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外,柯某马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柯某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提取他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0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柯某马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柯某马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柯某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4日晚上7时许,“王二哥(尚未抓获归案)”给了柯某马10张伪造的黄色VIP卡片。柯某马从晚上7时49分至次日0时02分09秒期间,使用一张伪造的信用卡在中国银行乐东支行某ATM机上取钱,将被害人陈某兰银行卡上存款,分八次每次支取5000元,计支取40000元;用另一张伪造的信用卡支取另一客户存款300元。另外八张伪造的信用卡被吞卡。
12月4日晚上12时左右,被害人陈某兰手机陆续收到8条建设银行储蓄卡被跨行取款每次5000元及52元每笔的异地取款手续费短信,陈某兰在银行调取了银行流水明细,显示盗刷银行是乐东县抱由镇振兴北路某小区中国银行自动取款机。
2018年12月5日,被害人陈某兰向安义县公安局报案。12月17日,公安民警将柯某马抓获归案。归案后,柯某马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外,柯某马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9日被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柯某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在银行自动取款机提取他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0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柯某马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柯某马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综合考虑柯某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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