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公安部出台醉驾最新《意见》
两男子以身试法被从重处罚
法院当庭判两人拘役三个月罚三千
庭上都认罪 称悔不当初
2014-01-24 10:08:33
  • 被告人李某某
  • 被告人李某
     中国法院网讯 (赵艳艳 万青)  2014年1月22日上午9点,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酒后驾车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2013年12月18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两被告人醉驾情节符合从重处罚情节,法院当庭宣判,两人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再也不喝酒后开车了!”

  被告人李某某1982年6月出生。2013年12月18日20时许,李某某和朋友在饭桌上多喝了几杯,抱着侥幸心理上了路。当李某酒后驾驶“长安”牌小型普通轿车由东向西行使至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黄辛庄村委会前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01.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标准。

  开庭过程中,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某某表示认罪。李某某说事发当天中午他也和朋友喝了点酒,其实晚上喝的酒不算多。因为觉得大晚上的不会有民警巡查,便抱着侥幸心理上了路。在旁听席上,李某某的妻子静静地坐着,为丈夫捏一把汗。

  通过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鉴于李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意见》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听到宣判结果后,李某某表示不上诉,随即转身看着身后默默守候的妻子。

  庭审后,法官对李某进行了耐心的判后答疑,重点解释了《意见》中对于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进行从重处罚的规定。李某某听后对法官说:“我再也不喝酒后开车了!”

  “能不能判轻点?一家老小都指着我呢!”

  被告人李某,1980年3月出生,河北人。2013年3月30日晚上,李某和朋友酒桌上喝酒。晚上9点50分左右饭局结束后,李某考虑到自己要去的地方距离饭店只有十分钟路程,便开车上了路。

  当李某和朋友驾车由东向西行至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公司南门时,眼看就要到达目的地了,前面开来一辆卡车。李某匆忙中避让卡车,结果撞上了路边一公司的大门,李某也受伤住院。车祸后不久,交警赶到了现场。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标准。

  庭审过程中,李某回顾了当时事发的经过,虽然他知道喝酒后不能开车,但觉得自己不会那么倒霉,因为就十分钟路程而已。在开车的过程中,李某接了一个电话,正是在打电话的过程中,李某没有注意到对面驶来的大货车,发现时已经来不及了,李某才猛打方向盘赶紧躲闪,就这么发生了事故。

  谈起事发经过,李某懊悔不已,不住地用手挠头。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李某表示认罪。经过审理,法院当庭宣判,鉴于李某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133条和《意见》的规定,法院判决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

  听到判决结果后,李某脸上露出了痛苦的表情。“法官,能不能判轻点?我一家老小都指着我呢。”李某说,他的家庭很困难,如今他又被判刑,真不知道家人接下来的日子怎么过。

  案件审判法官徐斌解释说,法院已经考虑了李某坦白的减轻情节,但根据《意见》的规定,李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法官很理解李某的心情,但更希望李某好好反思自己的酒驾行为,希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切勿酒驾,过一个平安和谐的春节。

  相关链接:

  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从醉酒驾驶的后果、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八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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