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侠"酒驾打伤交警 暴力抗法罪上加罪
2013-05-23 16:52:21
中国法院网讯 (弘法) 一名女子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纠纷,被举报酒驾后,在交警赶到现场处理时又踢伤警察,5月22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这名女子危险驾驶、妨害公务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以犯妨害公务罪一审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张某的娘家在安徽泗县人,20多年前嫁到泗洪,生了个儿子,5年前与丈夫离婚,儿子工作后,她便自己一人打理一个农资店。2013年3月17日中午,张某的妹妹、妹夫和一对客户夫妻到张某的店里来,张某就喊上对门也做农资生意的宋老板作陪,5人一起到小饭店吃饭,席间喝了啤酒,饭后送走客户时已是下午2点多钟。张某开一辆丰田越野车带上母亲及妹妹一家4口就朝泗洪县梅花镇方向去,到梅花向西准备往安徽泗县山头镇,西行约5公里,遇塞车,便掉头返回泗洪,途径重岗查报站南,此路段是三车道,张某驾车在中间车道,一辆大货车从右侧超车,张某认为其越野车被大货车将右后视镜刮掉,遂驾车追赶并逼停大货车,与货车司机发生争执,货车司机发现张某酒驾后报警。泗洪县交警八中队警察带两名协警处警时,遭到张某的谩骂、撕扯,处警用三星ES65数码相机被张某砸坏,两协警身着的反光背心被撕坏,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张某等在接到110指令后前往支援处警时,也遭到张某的谩骂、厮打,协警周某某的衣服被撕坏。在交警八中队民警彭某某等人将张某带往医院进行检测时,彭某某的嘴部又被张某踢伤。经鉴定:被损坏的三星ES65数码相机价格为553元;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属醉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张某在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损坏的数码相,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张某的娘家在安徽泗县人,20多年前嫁到泗洪,生了个儿子,5年前与丈夫离婚,儿子工作后,她便自己一人打理一个农资店。2013年3月17日中午,张某的妹妹、妹夫和一对客户夫妻到张某的店里来,张某就喊上对门也做农资生意的宋老板作陪,5人一起到小饭店吃饭,席间喝了啤酒,饭后送走客户时已是下午2点多钟。张某开一辆丰田越野车带上母亲及妹妹一家4口就朝泗洪县梅花镇方向去,到梅花向西准备往安徽泗县山头镇,西行约5公里,遇塞车,便掉头返回泗洪,途径重岗查报站南,此路段是三车道,张某驾车在中间车道,一辆大货车从右侧超车,张某认为其越野车被大货车将右后视镜刮掉,遂驾车追赶并逼停大货车,与货车司机发生争执,货车司机发现张某酒驾后报警。泗洪县交警八中队警察带两名协警处警时,遭到张某的谩骂、撕扯,处警用三星ES65数码相机被张某砸坏,两协警身着的反光背心被撕坏,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张某等在接到110指令后前往支援处警时,也遭到张某的谩骂、厮打,协警周某某的衣服被撕坏。在交警八中队民警彭某某等人将张某带往医院进行检测时,彭某某的嘴部又被张某踢伤。经鉴定:被损坏的三星ES65数码相机价格为553元;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mg/100ml,属醉酒。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张某在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并赔偿被损坏的数码相,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故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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