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与法的较量——3起酒驾案敲响安全警钟
2013-05-06 11:15:53
中国法院网讯 (帅云) 酒驾入刑两年,悲剧却仍在上演。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接连审理了3起酒驾案件,被告人饮酒后仍然开车上路,置他人生命财产于不顾,最终酿成祸端。
心存侥幸致两行人受伤
2012年9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JA50**的两轮摩托车,从安乡县深柳镇北圆盘附近出发驶往自己家中。当刘某驾车沿洞庭大道由北往南驶至安乡县交警大队路口时,因酒后麻痹大意,致使其驾驶的摩托车撞上由东往西步行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某、刘某,造成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6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安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和积极赔偿两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撞上交警勘查车辆致交警受伤
2012年9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姜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安乡县深柳镇北圆盘附近沿洞庭大道行驶至安乡县交警大队路口时,撞上正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安乡具交警大队湘J95**勘查车,并致交警尹某从车上抛出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1mg/100ml。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安乡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被告人姜某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
2012年12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于当晚11时许驾车由东往西行驶至省道S306线安乡县深柳镇南圆盘加油站路段时,由于疏忽大意,将在公路南边行走的宋某撞倒,造成宋某当场死亡、湘J92257号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2.6mg/100ml。诉讼期间,经调解,被告人李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对其违规驾车造成宋某死亡,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6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接受李某的道歉、赔偿,向法庭提出对被告李某从轻处罚或免除追究刑事责任,撤回原已提起的对李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安乡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的司机朋友,“酒”碰上“法”,后果很严重,切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心存侥幸致两行人受伤
2012年9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JA50**的两轮摩托车,从安乡县深柳镇北圆盘附近出发驶往自己家中。当刘某驾车沿洞庭大道由北往南驶至安乡县交警大队路口时,因酒后麻痹大意,致使其驾驶的摩托车撞上由东往西步行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某、刘某,造成二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被告人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6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安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坦白和积极赔偿两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撞上交警勘查车辆致交警受伤
2012年9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姜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从安乡县深柳镇北圆盘附近沿洞庭大道行驶至安乡县交警大队路口时,撞上正在处理交通事故的安乡具交警大队湘J95**勘查车,并致交警尹某从车上抛出受伤。经检测,被告人姜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9.1mg/100ml。经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安乡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危险驾驶罪。考虑到被告人姜某当庭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可以适用缓刑。故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姜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酒后驾车致一人死亡
2012年12月23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饮酒后,于当晚11时许驾车由东往西行驶至省道S306线安乡县深柳镇南圆盘加油站路段时,由于疏忽大意,将在公路南边行走的宋某撞倒,造成宋某当场死亡、湘J92257号小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52.6mg/100ml。诉讼期间,经调解,被告人李某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李某对其违规驾车造成宋某死亡,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26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接受李某的道歉、赔偿,向法庭提出对被告李某从轻处罚或免除追究刑事责任,撤回原已提起的对李某的附带民事诉讼。
安乡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考虑到其具有自首情节,并且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酒驾入刑,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为醉酒驾车。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的司机朋友,“酒”碰上“法”,后果很严重,切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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