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子冒领储户存款 银行操作违规被判赔偿
2014-01-21 09:48: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禹爱民 余杰 曾平
储户在银行开户存钱时,因存折被他人调包遭受经济损失,遂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法院认定银行因存在违规操作,故判决银行对原告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2011年5月10日,一名自称“杨总”的人找到原告赵猛,称某中学有一笔购床业务想和赵猛合作。赵猛觉得有利可赚,便约定和“杨总”见面,同时将造价表交给“杨总”,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根据桃花源信用社提供的资料显示,2011年5月12日上午8时许,有人以赵猛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桃花源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同日,赵猛与“杨总”及“杨总”的朋友“邵校长”一起在和谐茶楼包厢商谈签订购床合同事宜,“邵校长”自称是学校方面负责人,可以拿下该份业务。赵猛与两人拟签合同,并按照“邵校长”的建议,在桃源县漳江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当天下午4时许,赵猛在桃源县漳江信用社将40000元现金存入户名为“赵猛”的账户。此后赵猛与“杨总”、“邵校长”再也联系不上,觉得不对劲的赵猛便到银行查询账户,发现卡里一分钱都没有,通过调查,自己办的银行卡里根本没有现金流入,而另外一张无中生有的银行卡却被转走了40000元。这时,赵猛才知自己受骗了。
赵猛认为,信用社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开立账户导致自己财产损失,应赔偿自己存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而信用社方面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双方就此产生纠纷,于是赵猛一纸诉状将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猛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对泄漏身份信息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为自己存款被冒领留下了安全隐患,存在过错;被告方信用社违反存款开立个人账户和申领银行卡的操作规程,未要求客户出具有效身份证原件,未对客户身份进行认真核对,违反了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他人冒领原告的存款创造了条件,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信用社赔偿原告赵猛存款损失24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2011年5月10日,一名自称“杨总”的人找到原告赵猛,称某中学有一笔购床业务想和赵猛合作。赵猛觉得有利可赚,便约定和“杨总”见面,同时将造价表交给“杨总”,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根据桃花源信用社提供的资料显示,2011年5月12日上午8时许,有人以赵猛的身份证复印件在桃花源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同日,赵猛与“杨总”及“杨总”的朋友“邵校长”一起在和谐茶楼包厢商谈签订购床合同事宜,“邵校长”自称是学校方面负责人,可以拿下该份业务。赵猛与两人拟签合同,并按照“邵校长”的建议,在桃源县漳江信用社开立了存款账户。当天下午4时许,赵猛在桃源县漳江信用社将40000元现金存入户名为“赵猛”的账户。此后赵猛与“杨总”、“邵校长”再也联系不上,觉得不对劲的赵猛便到银行查询账户,发现卡里一分钱都没有,通过调查,自己办的银行卡里根本没有现金流入,而另外一张无中生有的银行卡却被转走了40000元。这时,赵猛才知自己受骗了。
赵猛认为,信用社用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开立账户导致自己财产损失,应赔偿自己存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共计45000元,而信用社方面不认为自己存在过错,双方就此产生纠纷,于是赵猛一纸诉状将桃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猛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对泄漏身份信息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为自己存款被冒领留下了安全隐患,存在过错;被告方信用社违反存款开立个人账户和申领银行卡的操作规程,未要求客户出具有效身份证原件,未对客户身份进行认真核对,违反了国务院《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为他人冒领原告的存款创造了条件,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信用社赔偿原告赵猛存款损失24000元。(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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