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每月被扣费 未与客户明确约定无权收取
2014-03-17 15:15:50
中国法院网讯 (潘静波) 王先生在银行“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的电话邀请下,办理了一张金卡。一次偶然机会他却发现银行“悄悄”收取了11个月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怀着气愤与不满,王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银行在不能举证证明双方就收取金卡账户管理费口头协商一致或签署了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无权对王先生收取管理费。
“2008年初,我收到一个银行客户经理的电话,她说我在她们银行的个人资信很好,要送我一张金卡,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说起办卡过程,王先生记忆犹新,“我就动了心,把家里地址告诉她,若干天后,银行就用挂号信给我寄来了金卡”。
几年用下来,也没发现什么问题,但2013年4月的一天,王先生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自己的账号时,却意外发现从2012年6月起,银行每月从账户中扣取了150元的账户管理费,已收取了11个月共计1,650元。
“当时,我非常惊讶和愤怒”,王先生认为,银行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每月扣款,且无任何告知,这种行为完全构成消费欺诈。
进行多次投诉维权后,2013年5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并提出了要求银行停止收取账户管理费,退还收取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等多项诉请。
银行方面辩称,其于2009年12月发布通告,每月每张金卡账户管理费上调至150元,此收费仅对总资产不达标的持卡客户收取,该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银行从未向王先生承诺终身免费的事实,请求驳回所有诉请。
经双方协商,银行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6月14日分别向王先生退还了已扣收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1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办理金卡过程中,未与王先生约定其有权收取管理费,其虽在各营业网点张贴关于收取管理费的告示,但该等告示依法并不当然对王先生具有约束,故银行无权对王先生收取管理费。现银行已退还收取的管理费,故一审判决银行应于2013年6月14日起停止收取王先生金卡账户管理费,驳回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初,我收到一个银行客户经理的电话,她说我在她们银行的个人资信很好,要送我一张金卡,终身免收账户管理费”,说起办卡过程,王先生记忆犹新,“我就动了心,把家里地址告诉她,若干天后,银行就用挂号信给我寄来了金卡”。
几年用下来,也没发现什么问题,但2013年4月的一天,王先生通过网上银行查询自己的账号时,却意外发现从2012年6月起,银行每月从账户中扣取了150元的账户管理费,已收取了11个月共计1,650元。
“当时,我非常惊讶和愤怒”,王先生认为,银行在没有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每月扣款,且无任何告知,这种行为完全构成消费欺诈。
进行多次投诉维权后,2013年5月,王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并提出了要求银行停止收取账户管理费,退还收取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等多项诉请。
银行方面辩称,其于2009年12月发布通告,每月每张金卡账户管理费上调至150元,此收费仅对总资产不达标的持卡客户收取,该通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银行从未向王先生承诺终身免费的事实,请求驳回所有诉请。
经双方协商,银行分别于2013年4月25日、6月14日分别向王先生退还了已扣收的账户管理费1,650元、1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办理金卡过程中,未与王先生约定其有权收取管理费,其虽在各营业网点张贴关于收取管理费的告示,但该等告示依法并不当然对王先生具有约束,故银行无权对王先生收取管理费。现银行已退还收取的管理费,故一审判决银行应于2013年6月14日起停止收取王先生金卡账户管理费,驳回其他诉请。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