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借记卡被异地支取 证据不足银行不担责
2012-11-30 15:19:12
     中国法院网讯 (谢晓隽)  银行借记卡在异地ATM机上发生支取交易,卡主陈先生以其借记卡被他人非法异地支取为由要求银行赔付无果后诉至法院。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原告陈某与被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2012年7月3日,陈先生的借记卡在银行ATM柜员机上发生了七笔金额共记20000元的取款交易,同时支出了手续费200元,合计20200元。随后,陈先生以20200元存款被他人盗领为由,要求某银行赔付未果,遂于同月11日向桂平市某派出所报案称其借记卡被他人在广东湛江廉江石城支行盗领了20200元。8月31日,陈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赔付20200元。

  陈先生称,其与某银行之间是储蓄合同关系,办存折和借记卡以来其既没有丢失过存折和借记卡,也没有泄露过密码,更没有到过湛江廉江石城。导致其存款被人异地盗取的根本原因是某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借记卡和存在管理疏漏等造成,某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某银行辩称,陈先生是在该行开办其所主张的存折和借记卡,该存折和借记卡属于卡折合一的业务。根据陈先生存折的流水账记录,陈先生具有多次在异地存取款的行为,且陈先生诉称其存款被他人在外地盗领没有证据证实。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在某银行开立账户并办理借记卡,与某银行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约全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陈先生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其借记卡在2012年7月3日通过中国某银行湛江廉江石城支行ATM机发生过七次支取交易行为,而从公安机关调取的材料也未能证实陈先生的借记卡被他人伪造进行取款交易。同时陈先生办理的存折和借记卡是卡折合一的业务,且其提供的证据反映其20200元取款交易均发生在ATM机上,取款人当时均能输入正确的密码。根据陈先生与某银行签订的借记卡章程中的规定“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因此,本案中取款人对ATM机所下达的密码相符的交易指令,应当视为陈先生本人或本人授权的合法交易。综上,陈先生诉称缺乏证据证实,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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