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鉴定一波三折 劳动者最终胜诉获赔偿
2013-11-22 08:52:37
     中国法院网讯 (李玮唯)  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因劳动者贾女士认为劳动合同书上的本人签名系伪造,经贾女士和其曾任职的某家居公司分别提出申请,案件审理中先后对签名进行了三次笔迹鉴定。法院最终认定该签名非贾女士本人书写,判决该公司支付贾女士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共计3万余元。

  自2001年起,贾女士一直在某家居公司担任销售员。后因贾女士在工作中收取的一笔货款丢失,公司以赔偿丢失货款为由将其自2012年3月至7月的工资全部扣除。后贾女士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向劳动仲裁委申诉,仲裁裁决公司应支付贾女士拖欠的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贾女士诉至大兴法院。

  该家居公司认为,公司与贾女士签订了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贾女士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贾女士丢失货款,公司以其工资抵扣,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但贾女士认为,公司在庭审中出具的关键证据—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不是自己所写,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丢失货款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辩论,法官认为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是否为贾女士本人所写成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仲裁阶段,家居公司已就该签名真实性申请过笔迹鉴定,鉴定结果为该签名不是贾女士本人所写。案件审理中,家居公司不服第一次鉴定结果,向法院提出第二次鉴定申请。第二次鉴定产生了截然不同的鉴定结果,鉴定结论认可签名为贾女士所写。贾女士不服上述鉴定结果,再次申请重新鉴定。经过第三次鉴定,结果显示该签名非贾女士所写。因家居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第三次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家居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上的签名非贾女士本人所写,故对该劳动合同书不予采信,对家居公司请求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因家居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货款丢失是贾女士本人原因造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贾女士就赔偿问题进行了约定,故对家居公司请求不支付工资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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