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爷”挂职父亲公司 不上班要工资被驳回
2014-08-18 14:54:10
中国法院网讯 王某称其系被告公司的正式职员,担任项目经理一职,自2011年后被告一直未发放其工资,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拖欠的工资,不料被法院驳回,案件的真相究竟是什么?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
原来本案的原告王某是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称凭借其父亲的关系2005年4月入职该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但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且被告一直拖欠其2011年以后的工资,原告不服气,向通州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又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庭审中,鉴于原告身份特殊,原系被告公司的“少爷”,法院意识到案件的关键首先在于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此一直是持否定态度的,主张并未招录过原告,原告未为其提供劳动。为了探究事实真相,法院针对该争议焦点展开调查。庭审中,原告虽然出示了岗位证书、法人代表委托书等证据,但法官发现上述证据均系原告王某的父亲王某某担任法人期间办理的,效力有待考量。在法官询问原告工作的详细情况时,原告也是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在法官的层层追问下,原告承认其在被告处无固定岗位及办公地点,亦不用每天出勤,接受考核,并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工作业绩及具体情况。
参照上述事实,法官意识到原告可能是想借其父公司的关系免费在被告处领取一份工钱,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一起少爷不上班,却想“占便宜”,欲向其父公司索要工资一案以败诉结尾。
原来本案的原告王某是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称凭借其父亲的关系2005年4月入职该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职务,但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且被告一直拖欠其2011年以后的工资,原告不服气,向通州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后仲裁委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又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庭审中,鉴于原告身份特殊,原系被告公司的“少爷”,法院意识到案件的关键首先在于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此一直是持否定态度的,主张并未招录过原告,原告未为其提供劳动。为了探究事实真相,法院针对该争议焦点展开调查。庭审中,原告虽然出示了岗位证书、法人代表委托书等证据,但法官发现上述证据均系原告王某的父亲王某某担任法人期间办理的,效力有待考量。在法官询问原告工作的详细情况时,原告也是支支吾吾,说不清楚,在法官的层层追问下,原告承认其在被告处无固定岗位及办公地点,亦不用每天出勤,接受考核,并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工作业绩及具体情况。
参照上述事实,法官意识到原告可能是想借其父公司的关系免费在被告处领取一份工钱,鉴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此,一起少爷不上班,却想“占便宜”,欲向其父公司索要工资一案以败诉结尾。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