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抢修途中车被烧毁 “多因一果”共担责
2013-11-12 10:15:03
中国法院网讯 (毛伟) 发生交通事故后,修理厂对车辆进行抢修,在抢修过程中车辆被烧毁。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2010年11月9日,上饶市消烦物流公司的员工熊某驾驶该公司车辆在工作途中遭遇车祸,熊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书认定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铅山县新鸿达汽修厂派人前往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在切割过程中引发山火,造成事故车辆被全部焚毁。因就车辆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上饶市消烦物流公司将铅山县新鸿达汽修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上饶市消烦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熊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是造成车辆损失的第一因素 。被告铅山县新鸿达汽车修理厂的施救人员在切割过程中引发山火致车被焚毁,是造成车辆损失的第二因素。因铅山县新鸿达汽车修理厂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没有相关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确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0年11月9日,上饶市消烦物流公司的员工熊某驾驶该公司车辆在工作途中遭遇车祸,熊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经书认定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铅山县新鸿达汽修厂派人前往对事故车辆进行施救,在切割过程中引发山火,造成事故车辆被全部焚毁。因就车辆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上饶市消烦物流公司将铅山县新鸿达汽修厂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上饶市消烦物流有限公司的员工熊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是造成车辆损失的第一因素 。被告铅山县新鸿达汽车修理厂的施救人员在切割过程中引发山火致车被焚毁,是造成车辆损失的第二因素。因铅山县新鸿达汽车修理厂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没有相关的司法鉴定结论进行确认,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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