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紧急刹车酿事故 被挂靠单位负连带责任
2013-10-28 15:38:31
中国法院网讯 (陈奕杉) 私人车辆常常挂靠在有资质的单位名下,发生交通事故打起官司,被挂靠单位也脱不了关系。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挂靠单位与实际车主互负连带责任依法赔偿受害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9027.50元。
2012年9月19日,被告李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装载35吨货物由贵州省贵阳市往南丹县方向行驶,李根同样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装载35吨货物尾随行驶。当车行至南丹县境内时因前方交通堵塞,艾春驾驶的大客车和原告驾驶员陈军驾驶的大客车依次停在前方等候通行,李明发现前方车辆后紧急制动不及,致使车辆前部碰撞原告大客车尾部,李根在后也制动不及,致使车辆碰撞李明的挂车尾部,与前车继续滑行,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2012年9月25日,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明和李根负该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其他人无事故责任。
李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的登记人为被告城南运输公司,该公司与李明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实际车主为李明。李根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的登记人为被告南斗货运公司,2012年10月10日,该公司与李根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实际车主为李根。原告通达公司的驾驶员陈军驾驶的大客车在事故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毁,因与几位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明以及挂靠单位城南运输公司、被告李根以及挂靠单位南斗货运公司赔偿其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车辆施救费、修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88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明、李根负该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李明、李根是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50%的责任各承接赔偿责任。被告城南运输公司、南斗货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依法分别应在被告李明、李根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2年9月19日,被告李明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装载35吨货物由贵州省贵阳市往南丹县方向行驶,李根同样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装载35吨货物尾随行驶。当车行至南丹县境内时因前方交通堵塞,艾春驾驶的大客车和原告驾驶员陈军驾驶的大客车依次停在前方等候通行,李明发现前方车辆后紧急制动不及,致使车辆前部碰撞原告大客车尾部,李根在后也制动不及,致使车辆碰撞李明的挂车尾部,与前车继续滑行,造成四辆车不同程度损坏。2012年9月25日,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明和李根负该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其他人无事故责任。
李明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的登记人为被告城南运输公司,该公司与李明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实际车主为李明。李根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挂车的登记人为被告南斗货运公司,2012年10月10日,该公司与李根签订了一份车辆挂靠经营合同书,实际车主为李根。原告通达公司的驾驶员陈军驾驶的大客车在事故中受到一定程度的损毁,因与几位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李明以及挂靠单位城南运输公司、被告李根以及挂靠单位南斗货运公司赔偿其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车辆施救费、修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881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明、李根负该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李明、李根是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按50%的责任各承接赔偿责任。被告城南运输公司、南斗货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依法分别应在被告李明、李根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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