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建办公楼损毁私人房 法院判赔偿49万元
2013-10-25 16:55:34
中国法院网讯 (吴函芮 陈奕杉) 广西南丹县两单位联合建办公楼,造成隔壁民用房受损被诉至法院。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件,判决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2041.775元。
原告黄杰明、李玲芳、黄志宁于1994年在锡都路222号自建一幢二层楼八间房(面积为237.6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该房屋与原南丹县汽修厂围墙相邻,1996年8月17日南丹县房管部门为原告颁发了房屋产权证。2009年二被告开始在原来南丹县汽修厂处新建办公大楼,建楼过程中造成了原告房屋出现裂缝,原告为此曾找二被告协商处理,协商无果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9826元,该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挖土地、进行建筑施工时,负有不得使相邻地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者使邻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到损害的义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案中二被告新建办公大楼开挖基础的行为经鉴定导致原告房屋开裂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2041.775元。
原告黄杰明、李玲芳、黄志宁于1994年在锡都路222号自建一幢二层楼八间房(面积为237.6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宅,该房屋与原南丹县汽修厂围墙相邻,1996年8月17日南丹县房管部门为原告颁发了房屋产权证。2009年二被告开始在原来南丹县汽修厂处新建办公大楼,建楼过程中造成了原告房屋出现裂缝,原告为此曾找二被告协商处理,协商无果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9826元,该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挖土地、进行建筑施工时,负有不得使相邻地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者使邻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到损害的义务。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案中二被告新建办公大楼开挖基础的行为经鉴定导致原告房屋开裂受损,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92041.775元。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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