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适用拒执罪难的原因及对策
2013-10-22 09:26: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赖荣清 江明
  设立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本意在于通过通过刑罚的手段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解决执行难问题。但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却令人堪忧。  

  笔者分析原因有:

  一是社会信用制度缺失,民众信用意识淡漠。很多人认为“欠账不还”不犯法,涉嫌犯罪就更不可能。加之缺乏有效措施的制约及法律的严惩,导致该行为愈演愈烈。

  二是调查取证困难。一些被执行人往往采取隐匿、转移、故意拆卸、损坏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采取欺骗耍赖、当面应允、找人说情、避而不见等方式拒不执行导致调查取证难。

  三是追究程序繁琐,程序衔接不畅。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普遍认为法院执行工作属法院内部事务,应自己负责处理,再加上时间、精力有限,因而对此类案件缺乏积极性,消极应付,怠于立案、侦查与起诉,互相制约多,互相配合少,导致在追究程序上衔接不畅通。

  四是执行法官自身主观上不愿意追究该类犯罪。因要追究该类犯罪,须层层汇报,准备充分详实的材料,化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但见效慢出成果难。同时少数执行法官怕追究该罪会惹祸上身,给自身及其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因而息事宁人,以罚款或拘留了事,造成一些被执行人长期赖债而逍遥法外。

  对此,笔者建议:

  一是注重预防,尽力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通过印发法律法规、宣传相关案例等形式,及时对被执行人讲明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法律规定,使被执行人知晓拒执行为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同时,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妨碍执行的倾向,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及时跟进,警示被执行人,敦促其履行义务。

  二是重视调查取证和强制措施的运用。自立案之日起,将调查取证纳入审理、判决、执行的各个环节,以败诉方的履行能力为重点,确实查清财产状况,并掌握在案。对出现隐匿、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等拒不执行的行为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强化司法拘留措施的运用,对符合拘留条件的,坚决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于拘留后能够认识错误,履行义务,可以考虑提前解除拘留;对于拘留后无意履行义务,立即收集整理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确保在司法拘留期满前转为刑事拘留。

  三是发挥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将打击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纳入“三长”联席会议,通过个案交流、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加强公检法具体办案部门沟通协调,就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条件、常见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情形的出入罪标准等问题进行沟通以达成共识确保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顺利办理。

  四是提高认识,加大打击力度。重点结合具体案例,讨论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证据要求、办理案件的程序,以此加强办案人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把握,克服查办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案件时的畏难思想和怕麻烦的心理。将打击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犯罪工作纳入对执行部门和执行干警的绩效考评,实行重奖,以加大打击力度。

  五是增加当事人申请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启动模式。即如果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拒执行为且情节严重,可以向法院提出移送申请,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法院在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后应进行实质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将审查结果以决定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在作出决定30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如果人民法院做出不移送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作者单位: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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