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事案件教育 促执行案件清结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集中执行教育活动记实
2006-04-13 11:40:5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琪 孙建
  • 10名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不积极筹款被依法予以司法拘留。
  • 拒执人接受宣判
  2006年4月11日上午9:40,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已陆续来了许多旁听群众和人大代表。这里是鼓楼区法院刑事审判和集中执行教育活动的现场,将要公开审理的是一起由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建许拒不执行判决一案。

  9:45,法官和法警带领50余名被执行人坐到了被执行人席位,20多名申请人也陆续就座,可以容纳200名观众的法庭此时已是座无虚席。

  9:55,书记员宣布法庭法庭纪律,依次请公诉人、辩护人和三名法官入席。

  “铛”的一声,审判长敲响法棰宣布被告人张建许拒不执行判决一案开庭。

  张建许,男,47岁,系江苏铜山县茅村镇大山村水厂农民。公诉机关指控:张建许因其管理的马将被害人张卓香撞伤,造成张卓香七级伤残。1998年6月1日法院判决张建许赔偿被害人27992.65元。为躲避法院依法执行生效判决,张建许于2001年11月将自己原有的三间瓦房卖于他人,并长期在外隐藏、逃避,经法院数十次传唤均未到庭。2004年9月27日,当执行法官到其住处传唤时,张隐瞒真实身份欺骗执行法官,借机逃脱。张还出资5000余元购买马匹、马车从事运输,赢利后均未偿还被害人。2005年11月22日被抓获。

  庭审中张建许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均予供认。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张建许购买的农用机车、马车等照片、法官多次至其家中寻找其下落、公告执行的照片,土地使用证等证据,宣读了孙景华等证人的证言。张建许对欺骗法官、逃避履行义务的事实均表示认可,当庭表示愿意偿还被害人张卓香的赔款并已嘱咐亲属于庭审结束后立即给付。辩护人提出张建许有逃避执行判决的行为,但犯罪情节一般,主动向当事人进行了赔偿,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在被告人陈述阶段,张建许说:“我以前不懂这是犯罪,现在才知道欠钱不还也会犯法;我对张卓香老人表示道歉,愿意还给她钱,希望法庭对我从宽处理。”

  10:40,法庭休庭合议后进行了宣判,合议庭认为张建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以躲、赖、拖、逃的方式规避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张建许认真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积极筹款清偿被害人张卓香赔款,可以从宽处理。法庭最终判决张建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宣判后张建许表示不上诉。

  鼓楼法院党组非常重视这一案件的影响和宣传,结合此案的审判,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躲赖、拖逃的被执行人,开展“以案说法”教育。为此鼓楼区法院于当日共传唤被执行人36人旁听此案的审理。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也组织20名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到达现场,参加旁听。

  庭审结束后,法院分管执行的领导对传唤到庭、一直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了集中教育讲话,有10名被执行人与权利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或向权利人提供了执行担保;16名被执行人当场交清了欠款,当日执行到位34.6万元;10名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又不积极筹款,态度蛮横,被依法予以司法拘留。宣布拘留决定后,又有两名被执行人当场交付了执行款,法院随即解除了对二人的拘留决定。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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