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挂他人名下引纠纷 法官耐心和解巧执结
2013-10-11 09:16:32
中国法院网讯 (韦汉吉 农政) 10月10日下午,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用执行和解的方式执结一起因贪图享受“下乡补贴”而以公司股东覃有文(农村户口)名义购买皮卡车后引起的车辆所有权纠纷案件。执行法官的耐心和解工作,使双方当事人获双赢。
河池兴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兴华公司)系合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为汽车销售、维修、汽车配件、代办汽车入户、年检服务等等。2010年10月,兴华公司成立时,为售后(修理厂)业务需要购买一部吉奥牌皮卡车时,为节省资金,以本公司股东覃有文(农村户口)名义购买,并入户在覃有文的名下,享受国家“下乡补贴”经费5000元。2011年 8月,覃有文因各种原因,与兴华公司解除合伙协议而退股之后,以其享有吉奥牌皮卡车所有权为由,从该公司售后维护部(修理厂)把车开走。尔后,兴华公司多次要求其将皮卡车归还遭拒绝。该公司于2013年2月诉至法院。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判决,限覃有文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吉奥牌皮卡车给兴华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覃有文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兴华公司于8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接案后,执行法官上门耐心做其说服工作,覃有文仍坚持该车辆系其本人所有。执行法官经深入了解发现,兴华公司尚欠覃有文合伙期间分红款 51220元。执行法官分析认为:覃有文可能担心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过后难支付分红款,欲以该车抵销?于次,执行法官再次上门耐心做覃有文思想工作,执行法官的分析得到了认证。执行法官经与兴华公司负责人多次进行沟通之后,双方当事人于10月10日下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兴华公司支付覃有文分红款 51220元。由覃有文退还皮卡车给兴华公司,并协助将该车过户到兴华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覃有文承担。当日下午,覃有文在兴华公司支付分红款后,已将皮卡车退还兴华公司。并表示11日协助车辆过户。(文中姓名为化名)
河池兴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兴华公司)系合伙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为汽车销售、维修、汽车配件、代办汽车入户、年检服务等等。2010年10月,兴华公司成立时,为售后(修理厂)业务需要购买一部吉奥牌皮卡车时,为节省资金,以本公司股东覃有文(农村户口)名义购买,并入户在覃有文的名下,享受国家“下乡补贴”经费5000元。2011年 8月,覃有文因各种原因,与兴华公司解除合伙协议而退股之后,以其享有吉奥牌皮卡车所有权为由,从该公司售后维护部(修理厂)把车开走。尔后,兴华公司多次要求其将皮卡车归还遭拒绝。该公司于2013年2月诉至法院。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判决,限覃有文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吉奥牌皮卡车给兴华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判决生效后,覃有文仍未履行判决义务,兴华公司于8月2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接案后,执行法官上门耐心做其说服工作,覃有文仍坚持该车辆系其本人所有。执行法官经深入了解发现,兴华公司尚欠覃有文合伙期间分红款 51220元。执行法官分析认为:覃有文可能担心该公司经营状况不佳,过后难支付分红款,欲以该车抵销?于次,执行法官再次上门耐心做覃有文思想工作,执行法官的分析得到了认证。执行法官经与兴华公司负责人多次进行沟通之后,双方当事人于10月10日下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兴华公司支付覃有文分红款 51220元。由覃有文退还皮卡车给兴华公司,并协助将该车过户到兴华公司名下。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由覃有文承担。当日下午,覃有文在兴华公司支付分红款后,已将皮卡车退还兴华公司。并表示11日协助车辆过户。(文中姓名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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