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阻拦继母与其同住 父诉确认房屋所有权
2013-12-27 15:39:28
中国法院网讯 (贾清雅) 陈先生离异,与前妻生有一子小陈,离婚时约定家里有一间房屋归儿子小陈所有。当小陈装修房屋准备结婚时,其父陈先生欲携第二任妻子暂与小陈同住,被阻拦。故陈先生将儿子小陈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并不得阻碍在自家房屋内居住。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陈先生诉称:陈先生与被告小陈系父子关系,2002年5月21日,陈先生与小陈之母离婚,后小陈同其亲生母亲同住。2004年,陈先生购买一套楼房,此房一直闲置,他找地方在外居住。2010年,小陈结婚没有房,陈先生考虑父子情即同意将房暂借给小陈居住并资助装修费1万元。如今,小陈刚装修完新房,陈先生想搬回新装修的房屋居住,遭到小陈的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房屋所有权归陈先生所有;2.小陈不得阻拦陈先生居住自己的房屋。
被告小陈辩称:不同意原告陈先生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房屋系原、被告共有。理由:1. 2002年5月20日,原告与小陈之母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房屋有小陈的一间;2. 2002年5月21日,原告与小陈之母再次约定双方离婚后房屋永远有一间归小陈所有。根据《物权法》之有关规定,此房屋系原、被告共有。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可以随时回该房屋内居住。
顺义法院审理中,双方称目前的主要矛盾在原告第二任妻子能否到房屋内居住的问题。原告陈先生认为房屋系其所有,其现任合法妻子应当有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被告小陈则不同意原告陈先生的第二任妻子到房屋内居住。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原告陈先生诉称:陈先生与被告小陈系父子关系,2002年5月21日,陈先生与小陈之母离婚,后小陈同其亲生母亲同住。2004年,陈先生购买一套楼房,此房一直闲置,他找地方在外居住。2010年,小陈结婚没有房,陈先生考虑父子情即同意将房暂借给小陈居住并资助装修费1万元。如今,小陈刚装修完新房,陈先生想搬回新装修的房屋居住,遭到小陈的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房屋所有权归陈先生所有;2.小陈不得阻拦陈先生居住自己的房屋。
被告小陈辩称:不同意原告陈先生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房屋系原、被告共有。理由:1. 2002年5月20日,原告与小陈之母签订了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房屋有小陈的一间;2. 2002年5月21日,原告与小陈之母再次约定双方离婚后房屋永远有一间归小陈所有。根据《物权法》之有关规定,此房屋系原、被告共有。同意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原告可以随时回该房屋内居住。
顺义法院审理中,双方称目前的主要矛盾在原告第二任妻子能否到房屋内居住的问题。原告陈先生认为房屋系其所有,其现任合法妻子应当有在房屋内居住的权利。被告小陈则不同意原告陈先生的第二任妻子到房屋内居住。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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