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孙子财产缩水 老人将欲再婚儿子告上法庭
2014-04-22 14:49:31
中国法院网讯 因担心儿子再婚后财产被分走,孙子财产因此缩水。八旬父母将欲再婚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拆迁所得的楼房两套均归二老所有。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依法判决支持了老人的诉讼请求。
84岁王某与80岁的刘某系夫妻。小王系二人之子,多年来一直共居一院生活。2004年,王某一家所在村落进行新农村改造,拆除老房后获拆迁安置楼房两套、门脸房1套及现金9万元。所分楼房王某夫妇与小王一家各居一处,门脸房用于出租。2009年,小王与其妻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其子王小宝(化名)由小王自行抚养,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小王曾当庭表示被拆迁房屋批示、出资出力皆是其父母的,与自己无关,且向法庭提交了含上述内容的房屋权属证明。王某夫妇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迁所得两套楼房归二人所有。
小王辩称,自己当时的确在离婚诉讼中那么表示过,此内容的房产权属证明也是其本人所签,但这些是母亲刘某教其说的,目的是为了少分给前妻财产。且拆迁协议也是其与父亲王某共同与开发商签订的,被拆迁房屋以前分家时是分给自己的,所以拆迁后所得楼房两套也应归其所有,故不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王某、刘某对小王所做辩解表示否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合法建造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补偿应为原房屋建设者所有。本案中,王某夫妇主张被拆迁房屋系其所建,小王在离婚诉讼中亦承认被拆迁房屋均系二老所建,且二老向法院提供了王某与小王共同签署的《房产属权证明》、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诉争的楼房两套应归二老所有。在本案中,小王虽辩称是因其母授意、为不分给前妻财产份额而为之,但其亦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拆迁后所得安置楼房两套归王某、刘某所有。
84岁王某与80岁的刘某系夫妻。小王系二人之子,多年来一直共居一院生活。2004年,王某一家所在村落进行新农村改造,拆除老房后获拆迁安置楼房两套、门脸房1套及现金9万元。所分楼房王某夫妇与小王一家各居一处,门脸房用于出租。2009年,小王与其妻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其子王小宝(化名)由小王自行抚养,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小王曾当庭表示被拆迁房屋批示、出资出力皆是其父母的,与自己无关,且向法庭提交了含上述内容的房屋权属证明。王某夫妇以此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拆迁所得两套楼房归二人所有。
小王辩称,自己当时的确在离婚诉讼中那么表示过,此内容的房产权属证明也是其本人所签,但这些是母亲刘某教其说的,目的是为了少分给前妻财产。且拆迁协议也是其与父亲王某共同与开发商签订的,被拆迁房屋以前分家时是分给自己的,所以拆迁后所得楼房两套也应归其所有,故不同意父母的诉讼请求。王某、刘某对小王所做辩解表示否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合法建造的房屋被拆迁后所得补偿应为原房屋建设者所有。本案中,王某夫妇主张被拆迁房屋系其所建,小王在离婚诉讼中亦承认被拆迁房屋均系二老所建,且二老向法院提供了王某与小王共同签署的《房产属权证明》、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诉争的楼房两套应归二老所有。在本案中,小王虽辩称是因其母授意、为不分给前妻财产份额而为之,但其亦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拆迁后所得安置楼房两套归王某、刘某所有。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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