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摘登
打造整体格局 提升调解能力成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08-30 08:55:01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近年来,江苏高院把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为民司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在全省进行统一谋划、全面部署。全省各级法院紧紧围绕“一个目标”,搭建“两个平台”,坚持“三项原则”,创新“四项制度”,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的“一二三四”整体工作格局,有力提升了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成效。
一、始终紧盯“一个目标”,准确把握民调工作指导方向。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紧紧围绕“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这一总体目标,主动融入具有江苏特色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密切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延伸指导职能,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积极搭建“两个平台”,不断创新民调工作指导模式。
坚持“引进来”,搭建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室平台。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合作,普遍开展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目前,全省112个基层法院和275个人民法庭已全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中心、司法行政机关共向调解工作室派驻了589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1102名兼职人民调解员。
主动“走出去”,搭建“庭所共建”平台。2011年起,江苏在全省人民法庭广泛开展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之间的“庭所共建”活动,目前全省人民法庭已经与705个司法所建立了共建关系。同时,全省人民法庭还与380个乡镇街道、1404个社区村委、597个企业、279所学校建立了共建关系,进一步扩展了联调联动的外延,拓宽了指导人民调解的渠道。
三、始终坚持“三项原则”,深刻理解民调工作指导理念。
全省法院深刻理解民调工作指导理念,坚持把法院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指导民调工作与整体联动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从单向指导向双向协作,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大转变。
坚持尊重群众自治原则。江苏各级法院在开展指导工作中充分尊重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坚决杜绝干扰、妨碍、代替或者变相代替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避免直接插手干预人民调解组织正常办案,真正做到了指导调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坚持依法指导原则。在法律框架内运用法治思维开展指导工作,将指导的重点放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方面,从方针政策、法律知识、调解原则及技巧等方面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指导。
坚持协同指导原则。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定期与司法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在人民调解员培训、调解与诉讼衔接、调解业务指导等方面,增强指导的实效性。
四、建立健全“四项制度”,积极探索民调工作指导机制。
江苏各级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和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保证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保障机制。江苏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依法维护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工作中,坚持不轻易否定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原则。
建立健全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充分阐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对于当事人坚持要求人民法院立案的,经审查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各级法院在开庭前、开庭中和开庭后积极邀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室参与调解或委托他们进行调解。
建立健全调解指导员制度。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都建立了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了一批政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调解指导员,每个指导员划定固定乡镇、社区作为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指导,定期深入社区和乡镇,开展培训答疑、庭审观摩、案例讨论、文书讲评等活动,对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业务指导。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制度。全省各级法院精心选派有经验的法官,定期向人民调解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及调解技巧;积极组织庭审观摩,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
一、始终紧盯“一个目标”,准确把握民调工作指导方向。
近年来,全省各级法院紧紧围绕“促进矛盾纠纷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稳定”这一总体目标,主动融入具有江苏特色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格局,密切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履行工作职责,主动延伸指导职能,有力推动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
二、积极搭建“两个平台”,不断创新民调工作指导模式。
坚持“引进来”,搭建附设人民调解工作室平台。2008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积极合作,普遍开展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人民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工作。目前,全省112个基层法院和275个人民法庭已全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中心、司法行政机关共向调解工作室派驻了589 名专职人民调解员和1102名兼职人民调解员。
主动“走出去”,搭建“庭所共建”平台。2011年起,江苏在全省人民法庭广泛开展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之间的“庭所共建”活动,目前全省人民法庭已经与705个司法所建立了共建关系。同时,全省人民法庭还与380个乡镇街道、1404个社区村委、597个企业、279所学校建立了共建关系,进一步扩展了联调联动的外延,拓宽了指导人民调解的渠道。
三、始终坚持“三项原则”,深刻理解民调工作指导理念。
全省法院深刻理解民调工作指导理念,坚持把法院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指导民调工作与整体联动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实现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从单向指导向双向协作,共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大转变。
坚持尊重群众自治原则。江苏各级法院在开展指导工作中充分尊重人民调解组织的意见,坚决杜绝干扰、妨碍、代替或者变相代替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避免直接插手干预人民调解组织正常办案,真正做到了指导调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坚持依法指导原则。在法律框架内运用法治思维开展指导工作,将指导的重点放在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方面,从方针政策、法律知识、调解原则及技巧等方面对人民调解组织进行指导。
坚持协同指导原则。全省各级法院通过定期与司法行政机关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通报情况、沟通信息、研究工作,提高指导的针对性。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在人民调解员培训、调解与诉讼衔接、调解业务指导等方面,增强指导的实效性。
四、建立健全“四项制度”,积极探索民调工作指导机制。
江苏各级法院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和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在工作机制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保证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司法保障机制。江苏各级法院充分发挥司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依法维护人民调解组织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工作中,坚持不轻易否定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原则。
建立健全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制度。对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充分阐明人民调解的优势。对于当事人坚持要求人民法院立案的,经审查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各级法院在开庭前、开庭中和开庭后积极邀请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室参与调解或委托他们进行调解。
建立健全调解指导员制度。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都建立了调解指导员制度,选派了一批政治素质过硬、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调解指导员,每个指导员划定固定乡镇、社区作为责任区,实行分片包干指导,定期深入社区和乡镇,开展培训答疑、庭审观摩、案例讨论、文书讲评等活动,对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业务指导。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制度。全省各级法院精心选派有经验的法官,定期向人民调解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及调解技巧;积极组织庭审观摩,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能力。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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