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摘登
继承发扬“枫桥经验” 健全诉调衔接机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3-08-30 09:03:3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浙江省法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继承发扬“枫桥经验”,改进完善诉调衔接机制,健全畅通多元纠纷解决渠道,使人民调解这一凝聚着中华民族智慧的古老东方经验在浙江大地上焕发出夺目光彩。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下发后,浙江高院于同年8月与省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衔接机制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全面部署推进浙江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2011年1月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浙江高院与省司法厅又联合制定贯彻实施的指导意见,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予以再部署、再推进。同时,浙江高院对人民调解的事后确认和事前引导分别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全省法院由此牢固树立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共识,并构建形成了诉调衔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整体框架。

  目前,全省91个基层法院已实现人民调解窗口全覆盖,228个人民法庭中160个建立了人民调解窗口。2012年,全省法院在诉前和诉中共委托各类调解组织调解案件68587件,调解成功59899件,调解成功率达87.33%。2013年1至7月,全省法院委托调解案件54950件,调解成功47761件,调解成功率达86.92%。

  全省法院贯彻落实“干好一三五、构建大调解”方针,不断探索诉讼程序与人民调解程序的有效衔接,推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用好一个抓手,以信息化的科技手段,提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质效。

  全省法院围绕科技强院,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将委托人民调解数据纳入审判信息系统,及时反映委托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

  从去年起,浙江高院从审判信息系统中直接提取全省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数据,进行全省通报,以此营造“你追我赶”的良性竞争氛围。

  二、提供三项保障,从渠道、经费和培训三方面,切实保障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开展。

  一是畅通渠道保障。全省各地普遍建立由党委或者综治委牵头,法院、司法行政、公安、城建、劳动、民政等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综治中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制度、联动处置制度等,整合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信访调解四种职能,构建起互动互补、协调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机制,推动诉调衔接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是落实经费保障。针对人民调解员工资待遇偏低、激励手段不足的状况,各地法院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目前,大部分法院已将诉调衔接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施行“以奖代补”激励保障机制,较好地调动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

  三是加强培训保障。各地法院坚持指导人民调解“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原则,通过指定指导员、召开诉调联席会议、开展个案评析或案件质量评查、联合调解、集中授课、邀请旁听庭审、编写刊物或信息专报、借力法官工作室等多种形式,切实担负起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培训指导职责,提升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调解能力,提高人民调解协议的规范化水平。

  三、打造五项机制,夯实基础、创新突破,不断推进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全面落实人民调解员驻院工作机制。在基层法院设置人民调解窗口或工作室,配备人民调解员驻院工作,是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无缝对接的重要环节。

  大力推进诉前和诉中委托调解机制。诉前和诉中委托调解是诉调衔接工作的中心,也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点。各地法院下大力气,拓宽委托调解范围,成效明显。2012年,全省法院委托成功率为15.38%,2013年1至7月委托成功率为22.01%。

  深化涉诉纠纷就地解决机制。全省法院把工作触角延伸到基层末端,主动将人民法庭工作融入到社会矛盾大调解工作机制中,利用开设巡回审判(站)点、送法下乡、法官进社区等多样化的形式,使指导工作与人民法院自身的审判工作有机结合,既节省人财物,又便于操作。

  建立行业性纠纷联动化解机制。各地法院在与人民调解组织对接的同时,还主动加强与医疗、保险、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行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衔接,推动建立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的纠纷联动化解机制。

  探索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是近年来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创新,也是诉调衔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司法确认,在人民调解与司法审判间搭建起快捷通道,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节约司法资源。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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